各处室、单位: 《安徽省物价局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物价局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全面完成价格目标任务,科学评价各处室、单位的工作实绩,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和创新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省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业务考核、效能考核和领导评价三部分。
业务考核:即对各处室、单位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效能考核:即对各处室、单位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情况分类考核。
领导评价:由局领导根据当年主题工作、交办工作、特色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考评。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
(一)业务考核,满分为60分。
(二)效能考核,满分为30分。
(三)领导评价,满分为10分。
第六条目标考核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以下简称局目标考核办)。其中:
业务考核由局目标考核办负责组织。
效能考核由效能办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领导评价由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第七条业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目标任务和分值设定。每年年初由局目标考核办书面通知各处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确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本处室、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和分值设定意见,由局目标考核办汇总把关后,会各处室、单位,报请局领导批准执行。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自评,形成考核报告(1份)、考核表(20份)报送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评议。局目标考核办提请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合议评分。
第八条局目标考核办将各处室、单位报送的自评考核表,及时分发到承担考核任务的有关处室、单位。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对所涉及的目标任务进行复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及时反馈局目标考核办。
第九条局目标考核办对业务考核、效能考核、领导评价的分数进行汇总,提交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承办该项工作的处室、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工作目标任务的报告,详细说明理由,经局目标考核办审核后,报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按照一对一通报方式,由局目标考核办负责通知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对目标考核位居前三名的处室、单位,由局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目标考核情况是处室、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处室、单位班子成员职务晋升和轮岗交流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