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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学习、培训工作,认真做好企业清算所得申报的管理工作。 二、CTAIS系统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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