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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省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自1997年国家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以来,全国已有67个城市和5个城区被评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城区)。而我省目前仅有宜昌市通过了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验收,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国务院批准我省开展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同时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推进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支点,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目标和任务。全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12年,武汉城市圈内九市基本达到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要求,建成环保模范城市群,全省争取创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2个以上;到2020年,全省各设市城市基本达到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标准,县级以上城市有80%通过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努力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社会文明昌盛、经济健康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齐全、生活舒适便捷的现代化城市,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基础。 三、抓紧制订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标准和程序。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订湖北省环保模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要规范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程序,制订完善申请、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命名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切实增强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权威性,提高公信力。 四、加大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力度。各地要对照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标准,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基础条件状况,确定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层次和创建目标,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创建工作。要根据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狠抓污染减排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安全,突出工业污染防治,强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城市大气污染整治,严格城市噪声污染控制,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环境保护,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布局,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发展水平。 五、建立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激励机制。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列入对市(州)环保目标考核和经济社会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建成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的,省人民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建成省级模范城市的,由省人民政府授牌并通报表彰。 六、加强组织领导。省环委会负责全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省环保厅具体承担省级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活动的申报组织、考核验收和审查评定等工作,并对各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进行指导。省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协调指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共同推进全省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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