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因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作了全面规定,《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