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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济南市历城区等5个县(市、区)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通报


【颁发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09]1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涌现出了一批教育水平较高的县(市、区)。根据《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鲁政发〔1998〕48号)及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命名济南市历城区、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市城阳区、文登市、德州市德城区等5个市(区)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 希望受表彰的市(区)珍惜荣誉,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示范县(市、区)的先进经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创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作为县域教育均衡发展的新目标,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争创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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