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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洛阳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颁发部门】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洛价办[2009]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洛阳高级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收悉。你校利用银行贷款购买原南洋学校、黄河机械厂后,于2008年整体迁入新校区,为促进我市职教事业的发展,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对学生公寓进行了装修改造,核定了住宿费标准。结合你校一年来的运行情况,根据原河南省计委、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利用社会资金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25号)精神,经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同意你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延续执行以下标准: 两室一厅学生公寓每生每年400元,8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年350元。 学校为学生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强制学生一并交纳。 此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ОО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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