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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第一高级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2009)


【颁发部门】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洛价办[2009]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洛阳第一高级中学: 你校《关于核定学生公寓二人间三人间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满足部分在校学生的需求,你校将5、6号学生公寓部分房间及东校区原教师单身住房改造为二人间、三人间,安装了冷暖空调,配备了必要的学习生活设施、用具等。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精神,经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对你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二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800元;三人间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550元。 以上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水电费和取暖、降温、洗浴等其他费用,并保证学生公寓正常用电、用水和设施设备完好,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学生公寓的相关生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对确需统一购买的商品,应实行招标采购,与学生的结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代购品的质量、价格要向学生公开,并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代购品为学生所有,毕业后由学生自主支配。对家庭困难学生,住宿费应予以优惠。 此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学期起试行到2010年6月底止。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教育局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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