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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绍兴分所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财会字[2009]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绍兴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绍兴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陈亚萍。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绍兴城南凤江路C幢七楼。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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