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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9]1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长芦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审批授权的申请》(津盐总财[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适应食盐市场的变化,对研制的新产品食盐在试销期内,由你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各环节试销价格。 二、新产品食盐的试销期为一年。 三、试销期满前两个月,将新产品食盐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试销价格执行情况上报我局,申请核定食盐各环节销售价格。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20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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