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受近期国内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影响,我市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明显回升,为缓解进货成本上升的矛盾,保障市场正常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8月15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68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73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48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5.1元(8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4.4元),老用户每立方13.1元(8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2.4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2009年8月28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6%
备注
15公斤瓶装
(净重14.5 公斤/瓶)
73
7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
(净重9.5 公斤/瓶)
48
46
说明: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附件2:
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自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
居民新用户
价格(元)
老用户
备注
优惠价格
优惠办法
管道液化石油气(立方米)
15.1
13.1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8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14.4元和12.4元。
管道天然气(立方米)
4.3
3.7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1000立方予以每立方0.6元的气价优惠。
暂按汕价〔2009〕96号执行不动
说明:
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3、老用户在上述优惠期内优惠气量用满的,其优惠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用户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