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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办[2009]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提高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国家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28号)、《关于做好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59号)。为进一步控制中药注射剂安全风险、做好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请各市局及辖区内企业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河北省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局《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关于做好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59号) ,制定《河北省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结合辖区内中药注射剂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深入具体地对每个品种、每个企业进行风险排查,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中药注射剂的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处方、生产工艺、药品标准、药品说明书等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中药注射剂风险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和再评价,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加快中药注射剂质量标准提高工作进程,切实提高对药品质量的控制水平;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和分析、反馈工作,指导企业修订好中药注射剂说明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中药注射剂市场抽验工作。 二、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刘岩山为组长,李讯、殷利亚、王金龙、王熳为副组长。高纪辰、刘芳春、高志清、戴敬、陆欣 、高正阳、戚鹏飞、张壮田为组员。办公室设在药品安全监管处,李讯兼办公室主任。 安监处: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 注册处:中药注射剂标准提高、药品再注册; 稽查处:中药注射剂评价性抽验; 市场处:排查中药注射剂流通环节安全隐患、落实中药注射剂流通领域的电子监管措施; 省药品检验所:中药注射剂检验、标准提高; 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处方和工艺核查,专家论证审评。 三、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全面评价、分步实施、客观公正、确保安全”的原则,全面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通过开展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全面排查分析评价、有关评价性抽验、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再注册等工作,进一步规范中药注射剂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秩序,消除中药注射剂安全隐患,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1、对于临床已经不使用并且长期停产的中药注射剂,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中药注射剂,组织开展评价工作,不能保证用药安全、不能控制风险或处方不合理的品种,予以淘汰或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3、凡停止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品种,企业拟恢复生产,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处方工艺核查,并对照《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附件1)(以下简称《质量控制要点》)开展风险排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不生产的中药注射剂品种不能开展再评价。 4、分期分批组织对重点品种进行风险效益评价,第一批拟开展风险效益评价的品种为双黄连注射剂和参麦注射剂;对于其他中药注射剂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参照《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技术要求》)主动开展相关研究,控制风险保证质量。 四、时间安排 (一)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按照《质量控制要点》要求,完成生产及质量控制环节的风险排查工作;将自查整改结果、再评价需要进行的研究工作、资金预算等情况于2009年11月1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2009年11月10日-2009年12月31日,省局组织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工艺验证、产品说明书完善等方面的情况,并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的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进行分析评估、处置;2009年12月31日前,将中药注射剂企业的风险排查情况和相关处理决定报国家局。 (三)第一批拟开展风险效益评价的品种为双黄连注射剂和参麦注射剂。 (1)生产企业应对照《基本技术要求》,开展相应研究工作。 (2)生产企业完成相关研究后,须按照《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报送资料要求》(附件3)准备资料。2009年12月31日前,应将已完成的药学研究部分的资料上报所省局,需开展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的应连同研究方案一并上报。2010年12月31日前,应将全部研究资料上报省局。 (3)省局在2个月内组织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生产现场和研究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报送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4)国家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再评价品种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组织药检机构对拟开展再评价的品种开展评价性抽验。 (5)国家局将组织对企业上报的工艺验证等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并结合处方工艺核查、评价性抽验结果、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质量标准控制情况、省局的核查评估意见以及企业开展的研究结果等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基本技术要求》,对再评价品种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企业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6)国家局根据综合评价结论及相关情况,提出再评价意见。该补充研究的,布置补充研究;该修改完善说明书的,要求修改完善说明书;该提高完善质量标准的,开展质量标准完善提高工作;对生产质控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其停止生产;对于风险大于利益的品种,取消国家标准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7)企业对评价结论持有异议,应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国家局应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期间生产企业仍须按国家局已有的处理意见执行。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处方核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局在做好中药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要对每个品种按批准文号逐一建立完整监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品种注册及变更的证明文件,申报注册和变更并获得批准的生产工艺和处方,现行完整生产工艺和处方,关键生产设备、药材基原与采收加工要求,原料药、提取物、药材、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供应商情况,实际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委托(生产、加工、检验)情况;历次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质量抽验情况;核查工作情况,风险评估及核查结论,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对已核查品种的风险评估及核查结论、处理意见等。因停产未进行核查的品种,也应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二)加强中药注射剂再注册管理 省局依法组织药品再注册工作时,应将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以及风险排查的情况作为再注册的依据。对未按照《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核查的,或者核查结果为“责令停产”的,待核查或复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再注册。 (三)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监测 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对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质量投诉,要及时分析调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主动召回,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的要求,结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尽快完善药品说明书的用法、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配伍禁忌等项内容,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降低临床使用风险。 (四)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药品抽验工作 1.开展中药注射剂评价性抽验工作。按照国家局制定的抽验方案,确定抽验品种和抽样方式,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评价性抽验工作,重点分析影响药品内在质量安全性的问题。地市级以上药检所根据国家局的统一部署,按照《药品质量分析报告指导原则》要求全面开展中药注射剂检验;省所按照中检所计划对重点品种开展检验。 2.排查中药注射剂流通环节安全隐患。各市局要进一步对中药注射剂储存、运输、保管以及破损回收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企业储存、运输、保管、返工、销毁等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认真排查安全隐患。 3.落实中药注射剂的电子监管措施。各市局要督促辖区内中药注射剂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落实中药注射剂电子监管工作要求,将生产出厂和上市流通的中药注射剂全部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对药品流向实施动态监控。 (五)提高中药注射剂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技术要求,积极研究原料药、中间体和制剂的质量标准,提高企业内控标准,保证产品批间的一致性。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展中药注射剂质量标准的研究工作,提高药品标准,确保中药注射剂产品质量。对于多家生产的同一中药注射剂,鼓励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行业协会联合开展研究,共同提高产品质量标准。 药品检验机构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结合企业上报的药品质量标准资料,修订和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本着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分批公布中药注射剂国家标准。对于因药材基源、药材资源等问题已经不能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品种,或已经注销生产文号且无企业生产的品种,其国家药品标准将废止。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是中药注射剂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再评价进一步提高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中药注射剂才得以发展。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各市局都应高度重视,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高度,正确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开展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通过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真正解决问题,降低风险。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此项工作涉及中药注射剂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省局、各市局和企业要各负其责,药品注册、安监、稽查、市场、药品审评、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 附件:1.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略) 2.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略) 3.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资料报送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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