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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1994年出台、1997年修正的《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为我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全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为了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的需要,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03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上位法相继出台,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详尽规范,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又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规范趋于完备具体,新的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已无修改的必要。会议决定废止《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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