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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云厅字[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8日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厅字 [2007]11号)精神,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适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流动人口工作实现以社会防范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向综合服务和管理转变,由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向流入地、流出地政府密切配合管理转变,由以户籍人口管理为主向以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为主转变,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为主向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转变,全面提升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确保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及其家庭的奖励、优惠和扶持政策。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宣传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畅通流动人口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渠道,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场所便民利民的工作优势和职能作用,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维权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服务机构,保证流动人口方便快捷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加强对流动党员、团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流动党员、团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部门在制作流动人口登记、暂(居)住证办理、人才(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登记等相关表格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流动人口聚居地和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团员的管理,做好优秀团员的推优入党工作以及流动党员、团员管理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进-步改进和创新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模式,落实和完善对流浪儿童、智障人员和精神病人的保护性救助政策。加强与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的联系协调,使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严厉打击组织、教唆、强迫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的操纵者、组织者。 (五)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关爱活动,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六)着力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医疗保险、银行服务等政策。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农民工和用工单位投保农民工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 (七)着力加大劳动人事执法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流动就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加强人才市场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强迫流动人口超时、超强度劳动和违章作业、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拖欠、克扣流动人口工资的行为。 (八)着力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力。坚持以流动人口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扶持,规范教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九)着力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建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网络,为农民工提供求职信息、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服务。贯彻《就业促进法》,继续清理和取消针对流动人口就业的歧视性政策、不合理限制和收费项目。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服务的政策。 (十一)推进转移就业培训经常化。加强对农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组织、协调、引导、管理和培训,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前的培训工作。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建立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基地,向进城务工青年传授城市生活常识、法律知识、文明知识和维权知识。 (十二)推进职业中介机构诚信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完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体系,推介诚信、优质职业中介机构,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推进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和监控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立流动就业人员劳动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完善日常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积极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十四)强化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建立健全以房管人工作机制,出租人要分别与承租人、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管理合力。商业网点要注重对雇佣流动人口的管理,落实店主的治安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点、劳务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容易聚集的场所、部位的日常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场所,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规范经营活动。 (十五)强化业主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行集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责任真正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明确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身份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和教育培训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强化安置帮教和社区娇正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对流动人口中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确保刑罚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十七)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以底数清、情况明为目标,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和查验等基础工作,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暂住人口、流动育龄妇女、流动未成年人、流动残疾人、流动党员和团员等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旅馆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凡是经营旅客住宿或留宿的宾馆、旅店及洗浴场所等,要全面推行微机化管理,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对入住人员的信息要全部录入微机并及时上传,公安机关要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在逃犯和流窜犯罪分子。依托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全国联网的网络资源优势,及时采集、录入暂住人口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研判对比,提高暂住人口登记信息的准确率和协查函复率。 (十八)加强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组织协调公安、计生、劳动、建设、房管、税务等部门,构建包括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的流动人口综合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服兵役、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传染病疫情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收征管等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提高综合管理效能。 (十九)加强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和管理。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城镇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中心),以服务管理站(中心)为依托,将涉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暂住登记、计划生育、服兵役等各项工作纳入其中,逐步实行对流动人口的“一站式”服务和管理。 (二十)加强流动人口综合协管员队伍建设。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综合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发挥协管员综合管理的职能,协管员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十一)加强社区建设。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探索流动人口有序参加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通过发挥社区的参与、教育、互助功能,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确保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摆上重要位置,在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本地就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各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统筹研究和综合指导,更好地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职能和工作效能,促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情况进行考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落实本部门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责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流动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协作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沟通与合作。流动人口流出地要加强对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流出人员的就业技能和守法意识;流动人口流入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本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为流动人口在本地生活、就业等提供良好环境。流动人口流入地公安机关发现流动人口身份不清、证件不齐或有可疑情况的,要及时向流动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通报,流动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要迅速查明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流动人口流入地公安机关。 (五)大力加强宣传和法制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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