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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争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08]1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支持和帮助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尽管泸州不是重灾区,但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地震灾害的影响(泸县列入了地震一般灾区范围)。对于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措施,泸州除可享受相关条款外,还有一定的争取空间。最近,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我们对适用于泸州或可争取的政策条款进行了梳理,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希望各级各部门用好、用活、用够这些政策措施,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并将争取政策支持的情况于今年底以前书面报市政府。现将梳理后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财政政策 (一)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 1. 国发〔2008〕21 号文件规定:“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住房建设,中央财政原则上按平均每户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损房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 2. 川府发电〔2008〕96 号、川财明电〔2008〕14 号、川财社〔2008〕113号文件规定,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按农户类别和家庭人数确定补助标准,一般农户:1-3 人家庭16000 元,4-5人家庭19000 元,6 人及以上家庭22000 元;困难农户:1-3 人家庭20000 元,4-5 人家庭23000元,6 人及以上家庭26000 元;对自建过渡安置房(包括投亲靠友)的农户,对每户给予2000 元建设过渡期安置补助。 工作意见: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我市因灾损毁农房进行认定核实后,上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争取政策支持。 (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1. 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教育、卫生、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资金原则上由中央和受灾地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3. 国土资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经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此外,交通部和省交通厅针对灾后重建,确定了相关补助项目和标准,其中: (1)国省干线改造按交通部确定的补助标准为:路面改造每公里补助50 万元;技术等级由四级提高到三级的每公里补助80万元;技术等级由三级提高到二级的每公里补助150万元。 (2)危桥改造根据交通部确定补助标准为:新改建桥梁补助资金为概算的60%;大修和加固补助标准为概算的60%和1.1万元/延米两者的低限。 (3)安保工程按每公里4 万元进行补助。 (4)灾害防治按每公里15 万元进行补助。 工作意见: (1)市发改委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在各部门原上报灾后重建项目的基础上,重点争取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政策。 (2)市交通局积极做好相关项目的规划编制、计划衔接,以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川黔、泸渝高速公路的控制性工程于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从2008 年7 月1 日起至2011 年6 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受灾地区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和本地实际情况,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对以上收费或其它需要减免的收费进行免收或减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2. 川价发〔2008〕129 号文件规定:“因受地震灾害影响造成房屋、建(构)筑物损毁重建的,从2008 年7 月1日起至2011 年6 月30日止,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河道砂石管理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等10项收费。因地震灾害和参加抗震救灾遗失损坏相关证照需补办的,免收证照工本费。”工作意见: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后落实,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二、税收政策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财税〔2008〕62 号文件中相关税收政策,以下条款适用于我市: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经灾区县人民政府批准3 年内可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六)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2008 年5 月1 日至2011 年4 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 (七)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八)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十)因受灾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居民,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十一)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工作意见:以上税收政策由税务部门按规定贯彻落实。 三、金融政策 (一)扩大授信额度和贷款规模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银发〔2008〕152 号、川农发银发〔2008〕162号等文件出台了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的政策措施。就泸州而言,可从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和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的角度,争取金融机构扩大授信额度和贷款规模。 1.争取抗震救灾的信贷支持。对用于抗震救灾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摸清分支机构因受灾可能导致的信贷资金损失情况,对于因受灾不能到期还款的个人和企业,要区别对待,视不同情况给予贷款展期,具体展期期限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行决定,经贷款金融机构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对于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仅因灾害造成偿债能力下降的企业和农户,要给予必要扶持,原则上信用等级不降低。 2.争取增加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在抗震救灾过程中,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如有再贴现、流动性再贷款需求,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请示分行,及时审批办理。各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资金紧缺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各中心支行要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发放。 3. 争取绿色授信通道。川农发银发〔2008〕162号文件规定:“对灾后重建符合我行业务范围信贷要求的,开设“绿色通道”。非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含)政府确定的承担抗震救灾物资供应的生产流通企业申请增量贷款,只要提供政府的相关文件证明,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审批。此外,符合灾区借款人追加特别授信条件的,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办贷效率。” 工作意见:全市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措施,为我市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更多信贷支持。 (二)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国发〔2008〕21 号文件规定,支持受灾地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 工作意见:市经委、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要抓住政策机遇,加大对我市成长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促进长江液压件有限公司、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上市融资。 四、国土资源政策 (一)建设用地政策 综合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国土资发〔2008〕119 号、川国土资发〔2008〕65号等相关文件,在建设用地方面可争取的政策主要是:对灾后重建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安排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 工作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争取建设用地指标,确保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1. 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3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3 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2. 国土资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支持政策,促进灾区的恢复和重建。” 3.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办理我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从即日起,办理全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能源支持。” 工作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等部门积极争取以下政策: (1)对3年内我市辖区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留成部分,努力争取省上以项目方式用于我市矿产资源滚动勘查; (2)用活煤炭探矿权恢复审批政策,按照省政府7月31日在泸州召开的加快古叙煤田开发工作协调会议议定事项,为川煤、川化、川投三大集团实施煤电化战略联盟,加快古叙矿区勘探和开发做好服务。 五、产业扶持政策 (一)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优化产业布局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对不适宜原地重建的企业要异地迁建;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可增设或扩大部分省级开发区。 (三)改善产业发展环境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恢复重建期间,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四)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 川府函〔2008〕133 号文件规定:加快组织生产,从6月开始暂停执行水泥生产企业差别电价政策,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生产企业要全力保障建材生产企业的原料和能源供应。 工作意见: (1)加快机械、水泥行业发展。针对灾后恢复重建机械需求,指导我市机械重点企业加强与地震灾区有关方面的接洽,明确灾后重建急需的机械设备,有针对性地组织有关机械设备的生产。针对当前水泥需求量大的形势和我市丰富的石灰石、火电厂的煤渣资源,积极推进古叙两条干法水泥生产线的前期工作,切实提高水泥生产能力。 (2)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一是加快编制完善我市各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其发展定位、发展目标、产业布局等;二是加强与地震灾区企业衔接,制定和完善“飞地”恢复重建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其他灾区企业来我市异地恢复重建,打造“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三是加快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申报省级开发区的工作进度,积极争取把酒业集中发展区、机械工业园区等园区增设为省级开发区。 (3)加快古叙矿区开发。一是对设计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争取省投资主管部门尽快审批;二是鉴于电煤紧张的严峻形势及古叙矿区实际,适当调低新建煤矿设计规模。 (4)积极争取建材行业的政策支持。除认真贯彻落实暂停执行水泥生产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外,要争取国家和省上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给予特殊政策,将淘汰落后产能期限适当延长。 六、工商管理政策 (一)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此,市工商局已全部封存所有票据,停止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放宽市场准入 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放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 工作意见:工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政策措施,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三)实施商标战略 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认定一批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灾区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工作意见:工商部门指导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推荐认定一批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七、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 除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 号文件规定外,目前川办发〔2008〕30号文件对就业援助、失业救助和社会保险政策扶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目前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文件。其中有适用、适合我市的相关政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争取或参照川办发〔2008〕30号文件执行。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虽未直接受灾,但生产业务与灾区企业有直接关系,如灾区企业停产、歇业导致我市企业严重影响间接停产、歇业的; (二)凡我市参与抗震救灾,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若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各类人员; (三)凡在我市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因公出差、投亲访友、休假度假的各类在职职工或离退休人员,若在“5·12”地震中伤或亡的。 工作意见:对以上政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落实。 八、粮食政策 国发〔2008〕21 号、川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的稳定灾区粮食市场、支持灾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等三个方面的政策,都适用、适合于我市,可以争取支持。 工作意见: (1)针对地震造成我市部分粮食仓房房面毁坏、墙体开裂、堡坎滑坡、围墙垮塌的实际,市粮食局进一步争取资金和政策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维修加固,确保我市库存粮食和供应安全; (2)按照粮食产区地方储备标准,充实增加地方储备粮油规模,确保粮油市场的供应。 九、项目审核政策 川府发〔2008〕20号其文件规定:“下放项目审核权限。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核程序,有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下放审核权限,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为省级审批和核准的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 工作意见: (1)简化审核程序,坚持实施扩权强区县政策,下放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核权限,对灾后重建项目凡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为市级审批的,一律下放到区县审核; (2)积极配合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积极试行并联审批,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提高效率; (3)对其他灾区企业来泸异地恢复重建的,享受同样的项目审核优惠政策。 十、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政策 川府发〔2008〕21号文件规定中以下政策适用于我市: (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灾后重建工程,除国家和省管项目有特殊要求外,授权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准招标事项。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不能满足招标也不能满足比选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标不比选。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和监管办法,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 (三)灾后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人: (1)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自建自用的工程; (2)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工程; (3)各省、直辖市对口支援方对援建的工程直接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应是援建省市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承建); (4)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 (5)除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勘察设计单位仍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作意见:对灾后重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强监管,加快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附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目录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目录
1.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 号);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 号); 3.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 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 号); 6. 《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的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 号); 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 号); 8.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物资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函〔2008〕133 号); 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 号); 10.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08〕65 号); 1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及时拨付农户自建过渡房政府补助资金的紧急通知》(川财明电〔2008〕14 号); 12. 《四川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政府补助资金拨付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8〕113 号); 13.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川价发〔2008〕129 号); 14. 《四川省农发行关于转发总行积极做好地震灾区信贷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农发银发〔2008〕1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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