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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的意见


【颁发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切实做好全省节油节电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我省节油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生态贵州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节油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高耗电行业技术装备落后,产品单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电机系统运行效率低于国内先进水平,低效电机及相关设备、低效照明产品仍大量使用,高效节能空调未广泛进入市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存在浪费现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快速增长,能源供应日趋紧张,由于我省成品油主要依靠省外输入、电煤供应紧张等原因,成品油和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节油节电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节油节电的主要措施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省节油节电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紧紧抓住汽车、锅炉(工业窑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一)汽车节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各地要加强对公交客车的督查,严格按照报废期限报废更新,其中,贵阳市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年左右。认真执行老旧汽车报废补贴政策,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加大检查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二是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消费税政策。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组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油改气”总体规划,加快贵阳、遵义等中心城市公共交通“油改气”工程建设进度。三是执行国家制定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实施国家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车辆检测管理部门要加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和督查,并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指标。四是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运输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运输调度,对运力过剩的线路进行整合,提高运输的实载率。加强道路运输物流管理,合理配置运力,减少单边运输,降低空载率。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五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城市快速公交,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认真抓好营运车辆燃油补贴发放工作,降低乘坐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建立健全城市出租车调度管理系统,降低空载率。建设和完善非机动车道等城市基础设施,鼓励市民选用自行车等代步工具出行。 (二)锅炉(工业窑炉)节油措施。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要根据所用烟煤、无烟煤等燃料煤的特点,积极推广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燃油锅炉要通过采用先进的燃烧、烟气余热回收利用和水处理达标等技术措施,降低油耗。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余热资源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余压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黄磷、电石、铁合金等矿热炉要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新工艺,实施节电技术改造。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按照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制定我省淘汰计划,落实国家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二是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严格执行国家对节能节水产品及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三是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电机系统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四是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加大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材和矿山开采等重点耗能行业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力度,重点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抓紧实施电机节能技改项目,争取国家节能奖励政策支持。 (四)空调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加强空调能效标识制度的监督管理,严格能效市场准入。认真执行国家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的财税政策,提高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份额。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余热、蒸汽等资源,发展非电空调。二是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宾馆等公共机构和场所中央空调运行管理。建立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三是加强中央空调系统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四是强化中央空调系统能效评估。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中央空调系统的能效评估工作,改进空调系统,挖掘更大的节能空间,不断降低空调能耗。 (五)照明节电措施。一是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并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计划。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行政机关高效节能照明改造资金的支持力度,2008年年底前,省、市(州、地)及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各地中心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十一五”期间,用好中央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策,2008年推广高效照明灯具200万支,重点完成照明产品使用比较集中,照明时间相对较长的各类医院、学校等单位的高效照明改造工作。二是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推进城市道路照明电费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照明节电的激励机制。三是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严格控制照明时段,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隧道、地下通道及停车场等公共区域要推广使用半导体节能照明灯,安装照明智能控制装置。四是重点支持高效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六)办公节电措施。一是各级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必须优先采购符合国家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的产品。积极引导市场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二是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落实节能改造资金。办公用空调、电梯等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白天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以减少能耗。三是各级政府要将行政机关办公节电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严格考核。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办公节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7〕509号),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要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组织开展对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有条件的重点用电单位要完成电平衡测试,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耗能高的单位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各发电企业和成品油、电力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油、电自用率,减少成品油、电力损耗。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差别电价的政策,对未按期执行国家公告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实施停电。各地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鼓励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电力供应要严格按照以煤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合理调度水电、火电运行,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指标。 (四)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制定我省扩大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差别电价执行的监督力度,落实有利于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居民用电阶梯式电价,积极稳妥地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 (五)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在省级科技计划中,重点支持节油节电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大力推广节约和替代石油技术和产品。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按照“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节油节电技术标准和高耗能产品用能标准的制订和推广。 (六)加大节油节电的技术改造力度。“十一五”期间,抓好锅炉(工业窑炉)节油节电、电机系统节电、余热余压发电、节约和替代石油等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一批节油节电效果明显的技改项目,争取国家节能技改奖励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支持,省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批节油节电示范项目和先进节油节电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金融部门要加大对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企业加大节油节电技改投入。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能源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违法用能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相关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级工会要在广大企业中组织开展节油节电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妇联要组织开展好节油节电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编印节油节电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主要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以节油节电为主的节能宣传,开辟宣传专栏,刊播节油节电公益广告,组织好有关节油节电活动,及时报道我省节油节电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节油节电经验,大力营造良好的节油节电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好节油节电工作。各级发改、经贸、财政、建设、交通、商务、税务、工商、物价、广电、质监、电监、金融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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