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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2008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进驻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今年8月底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按要求正常、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要求,现提出建设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方案。 一、功能定位和目标 (一)构建行政审批平台。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模式,基本实现“一站式”审批服务。 (二)构建要素配置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新闻发布、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各类基金管理提供规范化管理运作平台,建设阳光政务。 (三)构建效能监察平台。市监察局通过派驻监察室和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特别是利用电子网络技术、设置电子显示屏,对窗口办件情况进行滚动式同步显示,及时对进驻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四)构建社会服务平台。通过设立咨询、投诉、投资服务、银行、商务等便民台,实现一条龙服务;通过设置电子屏幕、触摸屏查询系统等,提供办事指南,实现政务公开。 通过审批事项减量到位、窗口单位进驻到位、责任主体授权到位、工作流程规范到位、相关部门支持到位、服务中心管理到位的“六个到位”,把政务服务中心建成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的“亮点工程”、勤政廉政的 “阳光工程”和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民心工程”。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政务服务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面向社会及公众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级机关进驻窗口和集中办理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市级各类行政审批、收费事项、新闻发布、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基金管理等业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和服务。 3、负责规范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的办理运转流程、环节、时限,协调解决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4、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内外投资者向未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递交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5、负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对审批项目的审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6、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延伸服务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受理投诉;统计、通报各窗口业务办理情况。 7、负责收集、整理现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查询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法规、政策查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8、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内设综合科、运行协调科、代办受理科3个职能科室。具体职责是: 1、综合科。协助中心领导处理党务、政务工作;编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各类会务组织、文件起草、文书档案管理、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各类办件统计并及时公布信息;为公众提供文件、政策查询服务;负责中心网站、计算机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和升级;检查落实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运行协调科。研究提出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协调中心与部门、窗口的关系;召集进驻中心部门联席会议;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负责窗口人员日常考勤考核,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并对有关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3、代办受理科。为企业和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项目审批全程办理和政策咨询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委托业务的有关手续,对已办业务进行跟踪服务;负责与委托的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和协调,承担代为受理的行政审批的受理、初审、转办和答复。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政务服务中心拟使用行政编制6名,从各部门调剂解决。 设主任1名,拟按副处级配备;副主任1名,协助主任处理中心日常事务,拟按正科级配备;内设机构拟配备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三、派驻机构 (一)市监察局派驻专门监察室并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各“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同时负责市直机关涉及“窗口”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 (二)市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大厅各“窗口”行政执法事项的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政府法制咨询服务。 政务服务中心的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网络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按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由财政核定费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完成。 四、业务范围 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有,集中办理市级审批、收费、建设项目招投标、新闻发布、政府采购等服务事项,为公众及国内外投资者提供相关法规、政策查询服务,负责对窗口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投诉。具体业务范围: (一)办理各类向市级机关申请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 (二)统一收取由各职能部门和行业服务部门在办理各类批准件、证、照过程中的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三)办理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事项。市政府管理的建设项目及市直机关统建的基建项目招投标业务及公共资源的招、拍、挂等,都要创造条件通过政务服务中心规范操作。 (四)办理政府采购和新闻发布事项。 (五)办理重大招商投资配套服务。 五、创新管理运行机制 (一)实行首席代表制。各部门要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首席代表,并以正式文件向首席代表进行充分授权,明确责任,保证审批业务工作衔接顺畅。 (二)建立严格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审批事项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招投标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管理系统、收费项目管理系统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后勤保障管理系统。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纳入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与原单位工作岗位脱离,专职做窗口工作,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实行内部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考核制度。 (三)建设高效的办公自动化网络。为提高运作效率,政务服务中心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备的信息网络,办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审核、审批、办结、招标、监督”等环节的工作通过网络实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一是局域网,即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与各窗口的连接,保证政务服务中心与窗口以及窗口之间的信息资料传输,实现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的实时统计与监督;二是外网,即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咨询和网上监督业务;三是专网,即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与本单位的连接,便于窗口与本单位内部的信息资料传输。 (四)统一建立市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现建有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的部门,将各自的专家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建立市级招投标工作专家库。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林业局、法制办研究制定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或在政务服务中心监控下进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六、办理方式 (一)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运行方式。进入中心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及收费分为以下5种方式办理。 1、即时办理。对程序、条件简单,申办人提供完整资料就可以办理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理。 2、限期办理。对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由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委托本单位有关机构做出相应结论后,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不能办理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 3、并联审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即由首办“窗口”负责受理并牵头协调有关“窗口”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向申办人说明理由。 4、网上申办。对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办理的,申办人可以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申请办理,系统自动将办理结果通过网站、手机短信等形式适时通知申办人。 5、会议联审。重点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相关“窗口”单位参加的会议,集中审核,联合办理。 所有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都必须公开条件,规范程序,承诺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及公共资源招、拍、挂运行方式。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场所,进行协调管理,保证规范运行、公开操作。有关部门、监督机关和招投标中介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依法开展业务。 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保持“三不变”。即原主办单位的主体职能不变,政务服务中心只提供合乎规范的全过程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进行监控,不代替部门职能;资金归属不变;资金用途不变。 七、进驻要求和进驻单位 (一)进驻要求。 1、进入中心的各部门,要把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即时办理、限期办理、并联审批”三种形式分类,按项目提出审批的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做出服务承诺。 2、政府各部门按照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对项目审批流程进行重新组合,以精简、效能、服务为原则,调整部门内部工作程序。 3、政府各部门原则上都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自治区在卫各垂直管理机构也可以在中心设立窗口。 4、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事项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审批等事项季节性强或时间相对集中的部门或机构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流动审批窗口办理。 5、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各类事项,严格按照《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限时”服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 初步确定进入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有34个 (具体部门名单附后)。 八、关于部门己设立的审批大厅的处理 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管理,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各部门已设的各种审批大厅一般不再保留,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只有那些必须现场办理或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集中办理的事项可继续在部门办理,但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申请的,有关部门也应当受理。 九、经费保障 为确保政务服务中心按时完成组建任务,市财政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资金应予以保障。政务服务中心投入使用后的日常办公经费及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十、时间安排 8月份进行各项设施建设(包括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做准备工作,对进入中心的项目逐项进行衔接落实;8月30日政务服务中心试运行,9月5日正式运行。 十一、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的按时建成并运行,成立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汉宝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陈宏任副组长,市政府办、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编办、法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规划设计、网络信息技术组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主要任务是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区域的设计布置装修、审批软件的调试和中心信息化及网络建设。 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联络协调组由市法制办负责。主要任务是审核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确定进入中心的单位和许可审批服务事项;与进驻中心的部门联系协调,确定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人员,建立各部门进厅所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部门按要求顺利进驻中心。 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主要任务是保障中心的设施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经费保障。 具体筹建日常工作由政府办负责。三个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工作,相互衔接,确保政务服务中心按期投入使用。 (二)各部门要从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要求进驻中心的各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确保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按时建成和正式运行。 十二、各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各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模式建设本级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切实将各级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综合政务服务中心,把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1: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和单位及审批事项数量表 附件2: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和单位及审批服务具体事项一览表 附件1: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和单位及审批事项数量表
序号 单 位(34个) 审批事项数量(共192项) 1 发改委(含物价局) 5 2 公安局(含消防支队) 26 3 民政局 3 4 人事劳动保障局 8 5 建设局 12 6 经委 3 7 交通局 10 8 水务局 3 9 农牧林业局 18 10 文化体育局 11 11 卫生局 11 12 环保局 7 13 招商局 6 14 工商局 3 15 国土资源管理局 5 16 人防办 6 17 规划局 7 18 气象局 9 19 质量技术监督局 3 20 财政局 1 21 法制办 3 22 国(地)税局 4 23 监察局 2 24 农业银行 1 25 民族宗教局 3 26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 2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 28 地震局 1 29 广播电视局 3 30 教育局 3 31 编办 4 32 司法局 2 33 药监局 1 34 美利工业区管委会 4 附件2: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和单位及审批服务具体事项一览表 (34个部门共192项) 部门序号 部 门 序号 事 项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1 发改委 (5项)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审定后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企业投资新建和扩建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发布实施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04]922号)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企业投资新建和扩建项目核准 审定后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听证目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审定后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审批及收费许可证核发(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审定后 5个工作日 50元 100元 《宁夏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2 公安局 (含消防支队26项) 6 特种车辆安装警灯、警报器、标志灯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 5个工作日 53元 宁价费发[1996]117号 宁公交管发[2005]24号 7 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9 互联网外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 麻黄素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规定》、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5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6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典当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33元 宁价费发[1994]225号 1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33元 宁价费发[1994]225号 18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36号)、《印章制作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5个工作日 33元 宁价费发[1994]225号 19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20 民用枪支配置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1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2 区内枪支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户口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3]50号)、《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宁公通[2006]281号) 5个工作日 2.5元 宁费发[1995]11号 24 户口管理内容的变更、更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3]50号)、《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宁公通[2006]281号)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5 爆破员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6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7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核发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8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9 购买剧毒化学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0 运输特殊化学物品的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1 公众聚集场所、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民政局 (3项) 32 社会团体登记及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100元 50元 计价费[1996]1602号 3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个工作日 100元 40元 计价格[1996]2115号 34 新建建筑物及住宅小区命名更名审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人事 劳动 保障局 (8项) 3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138号)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6 职业介绍 《就业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介绍实施细则》、《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1999]36号)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7 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8 受理人事争议、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39 办理企业用工书面审查年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比暂行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0 城镇职工医疗定点机构资格审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1 办理职工失业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登记规定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办)发[2003]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6]10号)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2 受理申报非公经济职称评审考试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发[2003]1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宁人发[2006]11号)、《关于开展2006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6]13号) 5个工作日 初100元 中200元 高300元 宁价费发[2004]13号 5 建设局 (12项) 4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20元 宁价费发[2002]97号 44 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50元 宁价费发[2002]102号 45 城市燃气经营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6 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0.21-0.42% 宁财综发[2004]79号 47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48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价费发[2002]195号 49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价费发[1993]114号 50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1 房屋所有权验证或者换证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价费发[2002]195号 52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许可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价费发[2002]195号 53 建筑装饰装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20元 宁价费发[2002]97号 5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6 经委 (3项) 5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审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6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审批和许可 《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57 备案、核准、审批或上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 《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关于发布实施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04]922号) 3-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 交通局 (10项) 58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 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路政管理规定》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交发[1996]55号 59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交发[1996]55号 60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路政管理规定》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交发[1996]55号 61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行驶公路的审批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交发[1996]55号 62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行驶公路的审批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交发[1996]55号 63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交发[1996]55号 64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审批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交发[1996]55号 65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交发[1996]55号 66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审批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交发[1996]55号 67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20元 宁价费发[2002]47号 8 水务局 (3项) 68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69 河道采砂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总收入3% 宁价费发[1998]156号 70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水保[2007 ]184号)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9 农牧林业局(18项) 71 办理林权证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个工作日 5元 财综[2001]43号 72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3 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74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取 财综[2002]73号 75 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6 兽药许可证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50元 宁价费发[1993]46号 77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8 农作物种子、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79 农作物种子、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经营许可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0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5个工作日 30元 宁价费发[1998]282号 8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2 捕捞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3 水生动物出入检疫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个工作日 不收费 84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通知》(林护字[1996]2号)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价费发[1992]196号 宁价费发[1992]165号 85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宁价费发[1998]51号 86 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87 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5个工作日 按标准 收费 价费字[1992]452号 88 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 文化体育局(11项) 89 茶楼经营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5个工作日 5元 卫价发[2004]29号 90 歌舞厅经营许可 5个工作日 5元 卫价发[2004]29号 91 中老年活动室经营许可 5个工作日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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