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自治区党委 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研究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问题 》(新党财办【200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建工(集团)改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 》(新政阅【2008】14号)文件精神,以及2008年6月24日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喀什地区行署签订的《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移交喀什地区管理协议》。移交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六建在移交中,享受自治区赋予新疆建工集团的相关政策,企业所欠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离休人员及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遗孀、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各项费用,移交中所需的余命年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先期垫付,列入建工集团改制成本”,按照协议内容规定,现将新疆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喀什地区退休人员整体移交喀什地区所需的“三项费用”测算情况上报贵厅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并请给予审核拨付。“三项费用”测算依据、标准及所需费用如下: 一、“三项费用”测算依据及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所需医疗费用的测算依据及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43号)和《关于发布自治区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29号)及《关于转发 关于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三项费用核算标准的意见 的通知》(喀署办发【2008】1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所需医疗费用的缴费基数为1786元/月(2007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均货币工资),并按余命年每年递增15%;实际测算出喀什地区退休人员平均余命年为12年(以喀什地区退休人员的年龄与75岁余命年之差相加除以喀什退休总人数得出);缴费比例为8.5%。截止2008年5月31日在喀什退休的人员有769人,另加库车5人(1人自愿申请从库车转入喀什,4人为六建医院退休人员),现共计774人。所需医疗费用共计40892678.13元(详见《新疆六建(喀什)退休人员三项费用测算表》)。 2、企业退休人员所需冬季取暖费的测算依据及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 喀什地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货币化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喀署办发【2007】143号)文件规定,我区冬季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是:地级(含副地级及相当人员)1200元,县级(含副县级及相当人员)1000元,其他人员850元(含工勤人员)。受聘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100元,受聘副高级技术职务人员900元。截止2008年5月31日新疆六建喀什退休人员774人中,享受县级待遇的退休人员有7人,需冬季取暖费84000元;享受副高级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有11人,需冬季取暖费118800元;其他退休人员有756人,所需冬季取暖费7711200元。所需冬碳费总计7914000元(详见《新疆六建(喀什)退休人员三项费用测算表》)。 3、企业退休人员所需活动经费的测算方法及标准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新党办【2003】20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每年100元、离休人员每年900元活动经费为标准,并按平均余命年10年核算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截止2008年5月31日新疆六建喀什退休人员774人,共需活动经费928800元(详见《新疆六建(喀什)退休人员三项费用测算表》)。 以上退休人员“三项费用”总计49735478.13元,需上级部门给予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