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解决新疆六建房改房退款问题的报告


【颁发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建工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5]23号)文件精神,喀什地区(包括中央及自治区驻喀单位如新疆六建)于1995年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精神,喀什地区于2005年停止了住房实物福利分配。 新疆六建于1996年-2001年新建职工住宅楼14栋共528户,建筑面积38173.73平方米,预收职工房款约2696.5万元。当时按照国家政策,为每位职工办理了完整的房改售房手续,办理了房改售房房屋所有权证。房改售房款总额共计12,212,660.98元,应退职工多交预付款总额共计14,754,249.96元。由于新疆六建财务困难,一直没有退还职工多交的预付款。新疆六建当时向职工承诺将在公司财务情况好转时足额退还职工多交的预付款。 新疆六建没有及时退还职工多交的预付款,不符合国家房改有关政策的规定,导致该公司500多户职工(绝大多数为该公司老职工)多次上访,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安定团结,应该予以纠正。现将新疆六建房改房退款问题列入职工债权清算范围,并予以解决房改房应退款总额共计14,754,249.96元。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