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7日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无偿转让(调剂)、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二)无偿转让(调剂):指经县政府批准,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货币性资产等。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资产。
第八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财政国库。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三)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先进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报送有关材料:
(一)国有资产出售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
2.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5.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应提交签批文件原件;
6.资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置换、对外捐赠需提供的材料:
1.转出单位申请国有资产转出报告或协议书;
2.接受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划入报告或协议书;
3.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的文件、会议纪要等;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5.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应提交签批文件原件;
6.资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报告;
2.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及证明材料;
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4.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应提交签批文件原件;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除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委托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及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资产单位价值(账面原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统一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缴后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或资产单位价值(账面原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格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处置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和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房产、交警、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国有资产转让、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的资产交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回并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报废资产,未交回处置的资产不予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其单位资产配置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
(三)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在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财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再委托其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