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院、市计生指导站: 现将《宁波市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保健部联系,联系电话:87083391。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规范
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护妇女生殖健康的一项公共卫生工作,是妇科常见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有效举措。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妇女病普查工作,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人员和设备要求
(一)机构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妇科执业科目的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
(二)人员配备
从事妇科普查工作的临床医生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妇产科医师,主检医师应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体检机构要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相关人员专人负责普查工作的协调管理与质量控制。
(三)场地及设备
1.场地
妇女常见病普查区域应相对独立,有专用检查室。
2.用具及器械
专用妇科检查床、立式检查灯,消毒阴道窥器、无菌手套、无菌宫颈刮板、试管、消毒垫巾、消毒镊子、活检钳、无菌长弯血管钳、病理标本器皿等。
3.药品
消毒液、95%酒精、5‰碘伏、醋酸、生理盐水等。
4.消毒设施
紫外线灯、浸泡器械桶(加盖)。
5.其他
污物桶等。
二、普查对象及检查项目
(一)普查对象
已婚妇女或有需求的女性。
(二)普查项目
妇科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和乳房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实际需要增加检查项目。
三、检查程序与方法
(一)建卡
详细询问一般情况与病史,填写“宁波市妇女病普查登记卡”(附件1,以下简称“普查卡”)。“普查卡”是个案情况登记资料,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完成相关资料填写后由体检机构留存(档)。
(二)妇科检查
1.检查方法及步骤
(1)外阴部检查
观察外阴发育情况、有无炎症、溃疡、赘生物或肿块;注意皮肤和粘膜颜色、有无增厚、变薄或萎缩;尿道口有无充血、肉阜存在,有无脓性分泌物等;大阴唇下1/3部有无囊肿、阴唇内有无赘生物、阴道口与肛门之间有无陈旧性裂伤等;观察有无阴道前后壁膨出、子宫脱垂或尿失禁等。
(2)阴道检查
视诊:阴道壁及穹隆粘膜颜色、皱襞,有无溃疡、充血、赘生物或囊肿等;观察阴道分泌物量、性质、色泽及气味。观察宫颈大小、颜色、外口性状,有无撕裂、外翻、接触性出血、糜烂、息肉、腺囊肿、赘生物等。
标本取材:取材应在妇科检查前,所用器具必须清洁、干燥,不用任何润滑剂,必要时可用生理盐水湿润。取阴道分泌物置干试管中,及时送检。
宫颈刮片:用木质刮板,在宫颈管外口鳞柱上皮交界处,以宫颈外口为圆心,轻轻旋刮一周,均匀涂在载玻片上,并立即放入95%酒精中固定。
(3)盆腔检查
双合诊:检查阴道壁通畅度和阴道深度;扪触宫颈大小、形状、硬度及外口情况,有无接触性出血。应注意阴道穹隆有无触痛结节,宫颈有无抬举痛等;扪触子宫,注意其位置、大小、质地、活动度、有无压痛及外形光滑度等;最后扪触双侧附件,注意附件有无肿块、增厚、压痛等情况。
三合诊:对于双合诊效果不满意,可采用三合诊进一步了解盆腔情况,检查子宫后方、子宫骶韧带、子宫直肠窝及直肠内病变。
2.检查注意事项
(1)受检查者应先排空小便,若有大便积滞时,应排空大便。
(2)对卵巢早衰或绝经妇女应使用小号窥阴器,以免引起疼痛和创伤。
(3)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到一人一窥阴器、一手套、一垫巾、一宫颈刮片。
(4)检查医生应认真细致、动作轻巧,按顺序进行。对检查中有异常情况者应详细记录,必要时请上级医师复查,并作有关辅助检查以便明确诊断。
(5)检查后应立即记录检查结果,以免遗漏和混淆。
(三)乳腺检查
视诊:观察两侧乳房是否对称,乳头有无凹陷、破溃,乳晕以及乳房的皮肤有无桔皮样改变,表皮有无赘生物等。
触诊:以手指掌面按照内上、外上、内下、外下、乳头、乳晕的顺序扪触乳腺有无异常结节、包块,若扪到肿块时,应进一步查清其大小、质地、活动度、有无压痛;挤压乳头观察有无液体溢出;扪触腋窝、锁骨上和锁骨下区域有无肿大淋巴结等。
(四)实验室检查
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和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等。
(五)诊疗与转诊
检出妇女常见病的治疗按妇科诊疗常规执行,并做好针对性的防治指导。恶性肿瘤的确诊应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县以下医疗机构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应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四、反馈与随访
(一)反馈
妇女常见病普查机构完成普查后,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宁波市妇女病普查结果告知单”(附件2),及时反馈给受检者。
(二)随访
凡需随访的病例,体检机构应有专人负责追踪随访,根据病情定期与患者取得联系,了解诊治及康复情况,提高妇女病防治质量。
五、质控
(一)普查单位质控
妇女病普查机构应设专人对普查工作及资料填写、统计数据等进行质控。
(二)县级质控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每半年对辖区内妇女病普查机构和标本外送检查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样质控。
(三)市级质控
市妇幼保健院每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从事妇女病普查的机构进行抽样质控。
各级妇幼保健院(所)应及时向被评估单位反馈质控结果,并书面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评估不达标的单位将责成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妇女病普查机构资格。
六、信息收集与统计上报
(一)检查机构
各普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所有普查数据的收集、统计、整理和分析,向当地政府结报费用和向市级申领补助经费的有关数据单独统计,于每年4月、10月15日前将《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卫统表)和《妇女健康促进项目工作报表》(甬妇儿工委〔2007〕9号)上报辖区妇幼保健院(所),承担普查任务的计生服务机构的统计报表同时报当地计生行政部门。
(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应汇总辖区内所有检查机构填报的《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卫统表)和《妇女健康促进项目工作报表》。向当地政府结报费用和向市级申领补助的有关数据单独统计,于每年4月、10月25日前分别报市妇幼保健院和市卫生局妇社处,其中《妇女健康促进项目工作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局。
(三)市妇幼保健院
市妇幼保健院收集汇总“妇女病普查情况统计表”数据,完成全市妇女病普查数据统计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卫生局妇社处和省妇女保健院,同时抄送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