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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精神,我市认真组织落实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兑现工作,部分奖励费已发放到位,但仍有部分奖励费未能及时兑现。为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兑现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兑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奖励费兑现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奖励资金来源。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的通知》(吉人口〔2007〕50号)精神,明确奖励资金来源,落实资金的支付渠道,确保奖励资金落实到位。 三、明确责任。对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奖励费,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审核发放; 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各单位的奖励费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兑现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费。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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