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及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通知》(淮府秘〔2006〕132号)第一条决定维持不变,即“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市政府所有所出资企业的国有经营性资产。” 二、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和出中心企业的资产实施直接监管,不再对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三、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依法向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四、市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制定奖惩措施。 五、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相关部门继续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行业发展信息,支持行业企业的发展。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