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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包车客运市场的通知


【颁发部门】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旅游局、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旅游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各旅行社、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旅游条例》,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旅包车客运市场经营行为,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旅行社用车行为 (一)旅游用车标准 旅游用车标准应纳入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各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或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游客运输服务的用车标准等级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旅游用车要求 1、使用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珠海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租用合法营运资格车辆为游客提供旅游客运服务。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旅游包车合法营运资格车辆的具体要求为:经营者经省或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且配发《道路运输证》,具有市际或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牌)。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应持有本市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以下称:回程包车备案书)。 2、使用证件齐全的车辆。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或签订租车合同时,应当检查车辆是否具备三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标志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属非本市籍旅游包车的车辆,还应提供回程包车起始地辖区交管所的回程包车备案书(上述证件式样参见附件)。 3、使用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旅行社应按旅游合同约定等级标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车辆,不得无故更换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车辆。 (三)旅游用车安全责任 运输服务是旅游服务过程中重要环节之一,旅行社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用车的安全责任。如使用不合法车辆为旅游提供服务,不仅违反《珠海市旅游条例》,构成违法行为,而且存在旅游安全隐患。旅行社应当拒绝使用不合法及证件不全的车辆,切实从源头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规范客运经营者供车行为 (一)制订包车指导价。为了规范旅游包车价格体系,减少恶性竞争,市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称交通协会)应会同旅游协会依照有关行业票价政策,制定旅游包车行业指导价。指导价应根据不同车辆装备等级和车型标准,以线路、里程或工作车日为单位进行测算。具体标准由市交通、旅游协会商定,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供车信息。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包车合同明确如下内容:经营单位、当班驾驶员、车辆技术等级、车型等级(大型、中型或最低座位数要求),车辆装备条件(包空调、音响、电视)、车辆新度系数(车辆首次登记日期),车辆责任险种类及保额(车辆乘运人责任险最低标准不少于20万)等。 交通、旅游协会可在主管部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发布标准规范的车辆服务信息。 (三)规范包车合同和包车发票。包车合同和包车发票是交通、旅游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确定线路提供服务,并如实地在包车合同或包车发票中规范填写:起始地、目的地、运行线路、起讫日期。检查中,如发现包车合同不规范时,责令改正。如发现包车合同与旅游合同起讫地与线路不同的,则以游客提供的旅游合同或现场调查取证内容为依据。检查时,旅行社应当密切配合检查,全面、及时提供旅游原始台帐等资料。 (四)为合法旅游经营者提供车辆。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除自行组织包车外,不得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五)完善内部承包管理。兼营旅游包车客运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首先按约定标准优先使用本单位的旅游车辆,其次再考虑租用本市其他单位的合法旅游车辆。只有在本单位车辆无法满足客源需求时,方可租用其他单位合法手续的旅游车辆。 三、规范非本市籍包车备案行为 (一)备案基本要求。包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62条有关异地包车规定“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载客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包车备案回程手续。 (二)备案受理范围。到我市所在辖区交管所备案的情形是:从车籍地单程的包车载客到珠海,回程为珠海至车籍所在地的非本市车籍地包车。起始地或目的地不在车籍地范围内往返的包车方式,属违规经营行为,不在受理范围。 (三)备案适用主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车辆,按“谁用车,谁备案”原则,由用车单位到所在辖区的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非工作日或非工作时间申请备案的,用车单位可用电子文档或传真形式向辖区运管部门先行报备,并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运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因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而使用异地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用车者自负。 用车单位不在本市的,可由当班驾驶员提前到本市包车起始地所在的交管所备案。 (四)备案提交资料。非本市车籍车辆,须向辖区交管所提交如下备案资料:回程包车备案书、《道路运输证》、包车线路标志牌、当班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及前往珠海包车合同的复印件,返回车籍地包车合同原件(交通协会与旅游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资料的真实性由提交者负责。 (五)备案资料管理。用车单位要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用车单位不得为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四、强化旅游行业自律 (一)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由交通协会商旅游协会制定旅游包车“优质服务”标准,每年开展一次旅游包车“优质服务”评选活动。对评选为“优质服务”的旅游包车,由交通、旅游协会共同颁发“优质服务标志”,并给予通报表彰。通过评选活动,促进旅游包车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实施会员互助机制,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在旅游、交通协会协商的前提下,以良好的用车信誉建立一种长期稳定供车与租车的合作关系:在运力充裕时,用车会员单位平时租车可享受供车会员折扣优惠价;供车会员单位在节假日运力紧张时,优先保证用车会员单位运力供应。通过会员间互助互惠,合作双赢。 (三)抵制行业不诚信、不守法经营行为。交通、旅游协会应分别建立旅行社、包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车辆的不良信誉档案,用于记录违法违规及不守诚信的行为。供车会员单位和用车会员单位要联合抵制不守诚信、不守法的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或个人,并由协会在行业内通报。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旅游、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导游证、道路运输相关牌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合同(包车发票)、旅游合同及其相关台帐。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旅行社经营者使用不合法车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的,视为旅游安全隐患,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多次违规的,记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2、旅行社不按旅游合同约定标准为游客提供车辆运输服务,或者中途更换低于合同约定车辆装备等级条件车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记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在年度审验或年度信誉考核时扣分。 旅行社提供不符合合同要求车辆的,视为合同违约,应给游客赔偿或退还游客用车费。 3、旅行社未及时为异地车辆办理备案手续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多次违规的,记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或建议原许可机关在其经营许可期满时,不予续期。 旅游行业协会对上述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旅行社“优质服务标志”评审参考依据。 (三)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1、旅行社经营者使用不合法车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珠海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予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不按旅游合同约定标准为游客提供车辆运输服务,或者中途更换比合同约定车辆装备等级条件低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1、非本市籍旅游包车承运旅客往返的起始地、目的地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旅游包车承运旅客往、返的起始地或目的地在车籍所在地的,但实际运行起始地或目的地、途经线路与包车合同(包车发票)约定或调查取证结果不符的,按“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依法处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3、对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不能当场提供旅游合同或包车合同或有效包车发票的,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者责令遣返回车籍地。对于多次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将违章情况通报所属企业和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新增运力征询意见时,将该企业违章情况上报省交通厅。 4、兼营旅行社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如核实在未满足本单位车辆需求情况下租用非本单位车辆的,市交通局在该企业新增旅游包车指标征询意见时,须向省交通厅反映该公司不规范经营情况,并建议不予新增指标;在申请节假日临时应急运力时,也将不予受理违规企业的申请。 5、对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除按《珠海市旅游条例》条第72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还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在当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分;多次违规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交通局 珠海市旅游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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