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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潭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09]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复湘潭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临时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设施尚未建成,目前医疗废物交由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为支持你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作,经研究,同意你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暂按我局批复株洲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收取(详见湘价函[2008]92号)。你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报我局重新核准后,方可继续收费。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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