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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字[2009]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各BSL-3实验室设立单位: 为及时、高效、有序应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提高现场处置的能力和水平,维护首都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首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公众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形成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信息灵敏、反应快速、纵横联动、处置果断、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全面落实我市传染病防控工作“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属地为主,统一管理;专业处置、分工合作;依法办事、科学规范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北京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把应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基础工作之中,做好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完善信息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专业处置、科学规范 遵循各种法律、法规,充分依靠专家和技术,依法和科学规范地处置和应对各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辖区内各实验室发生涉及与人体健康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军队、武警实验室除外)。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理。负责收集、分析事件信息,根据情况及时组织现场处置组、专家组;及时上报、发布重要信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应急演练;帮助和指导区县卫生局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预防与处置。 (二)北京市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事件处置与决策的咨询机构,针对现场紧急处置、救援、检疫鉴定、区域划分、洗消防护、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 (三)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收集、上报相关信息,配合调查、处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各实验室设立单位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委员会。明确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处置人员职责;制定、演练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立即上报信息,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应对和控制事件。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分级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和(或)造成菌(毒)种或样本向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划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一般(Ⅲ级)三级。 (一)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或疑似感染本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涉及的下列病原微生物: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 (3)未列入名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前款所述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被盗; 3.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二)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本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涉及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人员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职业暴露; 3.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遗撒、泄漏; 2.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不按照规定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责任报告单位各实验室设立单位为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须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局报告;接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县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将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报告报告。 市卫生局对于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向市政府应急办,同时组织现场处置组、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采取相应处置或救援、洗消防护等措施,进行风险评估,现场处置组应会同专家组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提交相关报告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接到报告信息后,应按《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响应。相关区县卫生局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三)报告内容 1.事件信息的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初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涉及病原体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2.事件发展、控制过程信息的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事件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处置 (一)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 1.现场调查与处置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组织专业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配合市、区县卫生局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区县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组织应急人员封闭现场;了解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自救;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并协助控制事件发展。 市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核实信息;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对现场采取必要封闭、消毒措施;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协助公安机关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救治;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隔离。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防控和医疗救治方案。当事故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事件结束 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并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感染者;,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由市卫生局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由市卫生局负责沟通及对外发布(包括上级部门、相关委办局和新闻媒体等)。 (二)较大生物安全事件(Ⅱ级)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院;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有相关疫苗时,对实验室人员及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预防接种;配合区县卫生局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县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做好感染人员治疗工作,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 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对现场采取必要封闭、消毒措施。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改进措施以及必要的培训计划。将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市卫生局。 (3)事件结束 被感染人员得到有效治疗;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感染者;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遗撒、泄露的菌(毒)种和样本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现场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感染。 六、实验室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应急程序与处置 实验室涉恐事件是指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可能涉及生物恐怖袭击的事件,包括破坏实验室设施或菌(毒)种库;抢夺、盗窃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内故意播撒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等事件。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各种实验室涉恐事件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市和区县卫生局报告,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队伍建设 市及区县卫生局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建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组及专家组,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生物安全事件处理部门及人员,落实职责、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保持通讯畅通。 (二)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战需要,储备必要的现场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做好医疗人员、床位、救治设备和应急药品、疫苗的准备;配齐必要的勘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储备足够的与风险水平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服等),并配备消毒设备、运输容器等其他安全设备。 (三)单位生物安全文件体系建设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各项实验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文件体系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 (四)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培训范围应包括所有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的人员,使其了解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时报告程序和处置原则。实验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新员工应接受充分的上岗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验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实验室设立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进行实验活动情况,制定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五)生物安全事件处置的监督与检查 市和区县卫生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各实验室设立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建设、物资储备、人员培训与演练、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能够科学、有效、快速的处置,保障我市公共卫生安全。 附件: 1.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 2.各部门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任务表 附件1:
北京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 (初次报告)
报告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事件基本信息 事件发生时间 事件发生单位 实验室名称 涉及病原体 感染或暴露人数 事 件 发 生 情 况 描 述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可附页。) 报告单位/部门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北京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 (过程报告)
事件名称: 报告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事 件 进 展 描 述 (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可附页。) 报告单位 报告人 附件2:
各部门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任务表
部门 I级 II级 Ⅲ级 实验室涉恐事件 实验室设立单位 1.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 2.组织专业人员消毒现场; 3.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 4.配合市卫生局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1.就地隔离被感染人员,尽快送往定点医院; 2.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 3.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 4.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 5.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 6.配合区县卫生局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对遗撒、泄露的菌(毒)种和样本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进行现场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感染。 1.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市和区县卫生局报告 2.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区县 卫生局 1.组织应急人员封闭现场; 2.了解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 3.组织现场自救; 4.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并协助控制事件发展。 1.做好感染人员治疗工作,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 2.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对现场采取必要封闭、消毒措施。 3.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改进措施以及必要的培训计划。 4.将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市卫生局。 市卫 生局 1.立即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核实信息;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对现场采取必要封闭、消毒措施; 2.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协助公安机关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 3.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救治;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隔离。 4.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防控和医疗救治方案。 5.当事故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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