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检查国办发〔2008〕3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明电〔2009〕15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维护民族团结。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认真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工作,并于2009年8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民委要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检查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9月上旬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督查。 三、各级民族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做好民族政策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前预防上,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联系人:孙学文李志田 联系电话:(0471)69454836945469(传真)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