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精神,涉及农业系统由省本级依法实施的44项行政许可项目和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3项行政许可项目及下放部分许可权的1项行政许可项目,已经2009年7月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对44项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厅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权限,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下放到设区市、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各设区市、县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依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厅属原负责单位要不折不扣地做好下放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规范指导,确保落到实处。 另外,我厅还有6项行政许可事项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请有关负责单位按照要求将其调整出行政许可范围,变为日常管理事项,依法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附:1、省本级依法实施的44行政许可项目 2、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3项行政许可项目 3、下放部分许可权的1项行政许可项目 4、调整为日常管理的事项6项
河北省农业厅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附1:
省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承办单位
1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管理
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农机修造站
2
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二条
植保植检站
3
农业植物检疫登记
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2002年7月施行)第二十条
植保植检站
4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种子管理站
5
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
省农业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种子管理站
6
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的审定
省农业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种子管理站
7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审查
省农业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
种子管理站
8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省农业厅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下放管理层级第4项
科技教育处
9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省农业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市场信息处
10
肥料登记
省农业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土肥站
11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植物检疫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一条
部委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三条
植保植检站
12
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审核与批准
省农业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农业环保站
13
农药广告审定
省农业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农药检定所
14
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批准
省农业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种子管理站
15
农民种植转基因植物审批
省农业厅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二条
科技教育处
16
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的科研和教学研究批准
省农业厅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三条
植保植检站
17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参观旅游活动审核、批准
省农业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
农业环保站
1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农业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下放管理层级第5项
农业环保站
1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
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
20
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审核
省畜牧兽医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畜牧与草原处
21
甘草麻黄草采集证
省畜牧兽医局
行政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畜牧与草原处
22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省畜牧兽医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畜牧与草原处
2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及质量检验机构审核
省畜牧兽医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饲料处
24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省畜牧兽医局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第十条
饲料处
2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畜牧与草原处
26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建立审批
省畜牧兽医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三条
畜牧与草原处
27
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省畜牧兽医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九条
畜牧与草原处
28
兽药生产许可
省畜牧兽医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十一条
医政药政处
29
研制新兽药审批
省畜牧兽医局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八条
医政药政处
30
兽药广告审定
省畜牧兽医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
医政药政处
31
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审核与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批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畜牧与草原处
32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畜牧与草原处
33
兽药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医政药政处
34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及草种进出口审核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
畜牧与草原处
35
水产原种、良种场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核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水产养殖处
36
捕捞许可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
渔政处
37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核
省水产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渔政处
38
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船检港监处
39
捕捉、驯养繁殖、展览、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产品审批
省水产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渔政处
40
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审核
省水产局
行政法规:《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渔政处
41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省水产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
船检港监处
42
人工鱼礁建设许可
省水产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
海洋渔业监督处
43
渔业船舶登记
省水产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
船检港监处
44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作业许可
省水产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九条
船检港监处
附2:
下放设区市、县级实施的3项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设区的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2
对草原防火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审批
设区的市、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号)第十九条
3
水域滩涂养殖证使用审核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附3:
下放部分许可权的1项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1
除水产原种、良种场苗种以外的水产苗种生产及进出口审核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附4:
调整为日常管理的事项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承办单位
1
农药登记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五条
农药检定所
2
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审核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第七十六条
种子管理站
3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核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种子管理站
4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七条
农药检定所
5
外国人在本省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考审核
省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十六条
渔政处
6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审核
省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渔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