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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宁波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09]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件精神,我局牵头组织完成了2009年宁波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毕业生招聘工作,并将于近期组织进行岗前培训,现将《2009-2010年宁波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六日
2009-2010年宁波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工作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对2009-2010年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试)合格后,充实到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确保岗前培训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完善知识、学以致用、市县联动、注重实效”原则,通过培训,使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能够熟练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水平,增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二、培训对象 2009-2010年招聘的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医学院校毕业生。 三、培训形式 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分两年组织实施培训。采用理论集中教学和岗位技能实践两个阶段实行全脱产培训。 四、培训内容 按照浙江省在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要求,以全科医学为主、结合相应专业设置培训课程。 (一) 理论集中教学课程(共500学时) 课程设置为全科医学导论、社区常用健康问题、慢性病预防与保健、社区急诊、伤病的社区康复、医学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与应用、社区预防保健及护理、中医社区医疗与保健等。理论教学由具备资质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二)岗位技能实践(3-9个月) 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在完成理论集中教学后,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实践基地进行岗位技能实践。实践以内科、外科、急诊、妇产科、儿科、传染科、中医科和公共卫生等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类专业,按照全科医师实习大纲组织实施。 五、培训期限 (一)应届毕业生(指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培训12个月,其中3个月为理论集中教学,9个月为岗位技能实践。 (二)历届毕业生(指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培训6个月,其中3个月为理论集中教学,3个月为岗位技能实践。 六、培训机构 集中理论教学:宁波大学医学院和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为岗前培训机构。 岗位技能实践: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实践基地。 七、考核评定 培训结束时,对考核(试)及综合评定合格并持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由省卫生厅核发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对考核(试)及综合评定合格但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暂缓颁发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通报岗位培训成绩合格。 八、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岗前培训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教学实施方案及教学大纲的审定,做好岗前培训的组织、领导、监管、考评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岗位技能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实践教学工作的实施等。 (三)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岗前培训教学实施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及上级有关部门交代的其他工作。 (四)宁波大学医学院和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理论集中教学及岗位技能实践基地的业务督导,协助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做好岗前培训教学实施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并做好教学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经费保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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