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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金华市婺城区岭上乡黄麻山村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09]7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立婺城区岭上乡黄麻山村建筑用凝灰岩矿采矿权的请示》(金土资〔2009〕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金华市婺城区岭上乡黄麻山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宗,暂定开采规模10万吨/年,开采年限5年,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205737,Y:40440492。 二、拟设置的采矿权应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并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整体公开出让。 三、要认真做好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基础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出让;根据浙财建字〔2008〕98号规定,采矿权出让所得应一次性收缴。 四、该采矿权位于规划其他区,应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与买受人签订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备用金,切实落实治理责任。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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