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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等《湖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制订的《湖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建设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二○○八年八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精神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制度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一步体现,管理机构的业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资金运作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围绕2006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审计调查、2007年住房公积金审计及2007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大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 (一)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公积金管委会组成、换届、调整情况;公积金管委会章程、会议制度、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公积金管委会依法、科学、民主、自主决策情况;公积金管委会对决策事项的落实及公积金管理监督情况。 (二)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应建尽建情况;“控高限低”政策落实情况;财政供养人员财政补贴情况;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情况。 (三)检查历史遗留的项目(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回收情况。 (四)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银行账户设立和管理情况;住房公积金业务、征信、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检查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情况。违规放贷和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未收回情况;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住房公积金存放、定期存款证实书、国债凭证管理情况;大额资金调动审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中出现的风险资金要坚决回收和妥善处置。 (六)检查并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单位自行归集自行提取、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纠正住房公积金提取难、贷款难的问题。 (七)检查各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一)为协调促进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对各地的监督和检查,成立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省建设厅厅长高克勤任组长,省监察厅副厅长李政科、省财政厅副厅长李良田、省审计厅副厅长胡吉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徐涌、湖南银监局副局长王大庆和省建设厅总工程师唐道明任副组长,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全省专项治理的协调联络、组织检查与指导、情况汇总与分析等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省建设厅:牵头组织省领导小组会议,向省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方案;研究完善省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牵头组织专项检查。 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参与专项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检查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参与专项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监督检查2006年、2007年审计调查和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参与专项检查。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参与专项检查。 湖南银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情况,参与专项检查。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市州有关部门组成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领导小组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当地政府明确或参照省领导小组及职责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10日前) 各市州在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后,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加强整改,对审计调查和全省大检查及省直有关部门已经督办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到位;及时上报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难题、查处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等,9月10日前,各市州领导小组将自查自纠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促检查阶段(2008年9月11日-10月31日) 1、各市州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2、省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检查。重点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督办事项的落实和各市州自查自纠情况,对整改未到位的,提出处理意见。 3、迎接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组织的专项治理工作抽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11月1日-12月31日) 1、总结推广经验。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2、建立长效机制。各市州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逐步建立起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使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外部监督更加有力,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长沙市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政府要站在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州公积金管委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好本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各市州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投拆电话,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自查自纠达到实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及时整改。 (三)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在9月份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将通报全省并上报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违规发放贷款,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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