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卫生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地区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实施意见》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地区医疗服务行业秩序 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实施意见
(地区卫生局二OO七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和优惠政策、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规范药品集中招标行为等措施,到2008年底,实现各医疗机构平均门诊诊疗人次费用和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下降5%,区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下降到50%以下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测互认制度。地区同级别医院、并且参加自治区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评检测合格的,属地区实施医学检验检测结果互认范围。患者在上述医院就诊时主动提供医学检验报告单及影像检验资料,其时限在生理和疾病变化周期内的,医务人员要认同结果,不得再要求患者重复检查。
(二)严格执行单病种最高限价制度。在区域内对单胎顺产、单纯性腹股沟疝、胫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单纯性外痔、经腹子宫全切、婴儿腹泻等6种单病种试行最高限价措施,各医疗机构对上述6种疾病的治疗费用,不得超出地区最高限价,达不到最高限价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超出部分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核磁共振、CT、彩色B超和C形臂X光检查,在自治区定价基础上下降5%;普通X光检查、临床检验在自治区定价的基础上下降3%。
(四)实行困难群体医疗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要将总开放病床数的10%设置为扶贫病床,落实对城镇特困群体实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的政策,对持医疗救助证的患者免收挂号费,对各项诊疗费、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护理费等均减半收取,药品加成不得高于进价的3%。
(五)落实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相关优惠政策。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要求,落实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提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各种检查费用减免30%;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年人均住院费用乡(镇)级医疗机构控制在700元以下、县(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00元以下、地区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800元以下;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孕产妇给予300元的补助。
(六)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引导群众“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建立社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区域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和技术的支持,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社区群众提供方便、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医德医风教育、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内部管理,降低医疗消耗和医院运行成本。建立处方定期点评制度,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等方式,检查是否存在无指征滥用药物和违反联合用药原则用药等情况,重点对高费用处方、高价药处方、高销量增幅药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并对不合理处方予以公示,遏制和纠正临床“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等现象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重要性,从维护地区各族群众健康权益、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措施,稳步推进,确保工作成效。
(二)加强领导,扎实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实行降低医药费用月报制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医疗单位要结合“医院管理年”和“院务公开”活动的开展,通过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宣传材料等方式,把各项便民优惠政策和降低医疗费用各项措施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要认真总结降低医疗费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办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及时宣传,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营造良好医疗服务环境。
地区规范医疗服务行业秩序、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对各医疗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