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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延期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2009)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安[2009]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期委托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延期委托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每袋6克)。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自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30日。 此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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