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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云府办[2008]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云浮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维护侨胞、港澳同胞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使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走向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审核备案制度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捐和摊派。 (二)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须与捐赠人就项目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造册登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把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侨捐建设项目,项目建成交付使用90日内,受赠单位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确认;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按规定颁发捐赠证书、确认证书、签订管理责任书等。 二、改变用途报批制度 (一)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和捐赠项目的用途。确需改变侨捐项目用途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和调整的侨捐项目,由受赠单位提出意见,经捐赠人和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其中,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所在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500-1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含1000万元),须经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经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到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由受赠单位委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由受赠单位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把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赠单位应及时将报废项目的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四)因城乡建设确需拆迁城镇侨捐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拆迁单位须事先告知受赠单位并充分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的意见,经侨捐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侨捐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在拆迁单位与受赠单位(捐赠人)协商的基础上,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者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对受赠单位予以补偿;对因拆迁使受赠单位造成损失的,拆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拆迁补偿,受赠单位应按侨捐项目管理制度,到所在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确认等相关手续。 三、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市、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侨捐管理数据库的资料及数据录入,“两表一书”(《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普查登记表》、《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报表》、《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内容齐全,管理规范,《广东省侨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录入及时,维护、运作正常。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建筑物)相关资料,为永久档案保留;设备、物资等相关资料,按其使用年限设定档案保留年限。捐赠人或侨务部门查阅捐赠档案资料时,受赠单位应予及时提供,其业务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三)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中旬)收集分析和汇总统计一次辖区捐赠动态及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公示制度 (一)受赠单位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使用和投向须遵循捐赠人意愿,经单位相关会议研究论证后,及时向所在单位公示;基金增值形成的资产纳入侨捐项目统一管理,一并在所在单位公示。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要惠及公众,其收益使用情况,受赠单位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并报所在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赠单位要根据捐赠投向和涉及面,采取“张榜”或网络等方式公示。 (四)受赠单位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须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五、年度检查制度 (一)受赠单位每年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辖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受赠单位侨捐项目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检查,督促受赠单位用好管好捐赠项目。 (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侨捐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侨捐项目,县(市、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检查(抽查)一次;500-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的侨捐项目,由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检查(抽查)一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侨捐项目由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三)受赠单位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及时改进和落实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及措施。 (四)对侨捐项目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必要时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五)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通报一次,并报市人民政府。 六、受赠单位问责制度 (一)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负全面责任。 (二)受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侨捐项目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负有审核、监管的责任。 (三)侨捐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专人责任制和分管领导负责制。 (四)侨捐项目及其形成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不得作为国有和集体财产进行产权转让和抵押;受赠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管理和监督责任;侨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五)受赠单位接受侨胞捐赠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要建立和完善制度,履行承诺,与捐赠人定期联系;捐赠款物、项目的使用、管理、效益以及检查、改进措施等情况,要每年向捐赠人通报一次(必要时,随时通报)并听取意见建议。 (六)因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使侨捐资产受损的,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受赠单位整改;导致侨捐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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