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乐山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支持和帮助受灾企业与群众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2008年至2010年,市财政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各部门停止购置非应急抢险公务用车,压缩一般性的出国考察、培训、会议和接待经费。将市级党政机关公用经费支出在年初预算基础上压缩5%,集中资金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三)整合市级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市县两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受灾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生产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钢铁、水泥、建陶、医药、食品等)产品的市重点企业,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给予其灾后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年期利息总额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 (五)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认定,对重点企业因地震损害,需重建厂房和更新、修复机器设备,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市财政给予实际投入资金额5%的补助;向银行贷款投资的,市财政对其投入固定资产的贷款给予1年期贴息。认定享受补助和贴息的投资额不超过企业因地震造成的直接损失金额。对已列入受灾补助或贴息的设备购置额度,在企业享受工业技改贴息补助时予以扣除。 (六)列入2008-2010年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钢铁、水泥、陶瓷、医药、食品等在建、新建项目,按项目审批建设期限提前投产的,对该项目提前投产期间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七)对因地震影响,经营困难的主要景区和重点旅游企业,由市旅游局和财政局认定,企业2008年5-12月上缴的各类税收市县留成部分的50%,补助企业用于旅游宣传和促销,加快旅游市场恢复振兴。 (八)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环境检测收费。收养“5·12”地震灾区孤儿,免收收养登记费。对地震造成的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和社会福利单位危改工程,免收城市配套费、质检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散水基金和人防费。 (九)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而新增的城镇无房户,经申请、公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租用廉租房;在旧城改造规划区内的危房,在旧城改造时可按政策给予补偿;部分危房户通过申请和审批,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就地合伙建房。 (十)经市房管部门鉴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城市危房户在2009年6月30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实施购房财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60㎡以下)或普通商品房(60㎡以下)的,按所缴纳契税的市区两级所得部分予以全额补贴;购买二手住房(60㎡以下)的,按所缴纳契税的市区两级所得部分的50%予以补贴。纳入旧城改造、片区开发、合伙建房的,不享受补贴。 (十一)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拆除重建的无房居住的农户,每户补助自建过渡住房资金2000元。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拆除后修建永久性住房的,户均补助灾后重建资金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万元,省财政补助5000元[扩权县7000元],市财政补助2000元[不含扩权县],县级财政补助3000元)。在宅基地审批、建房用材林木砍伐审批等方面,实施零收费制;免收供水、供气、供电和广电等配套费。 (十二)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十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和政策。对争取到位的大额资金和落实的重大项目投资,市财政可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二、税收政策 (十四)对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十五)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十六)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七)因地震灾害住房损毁而重新购买安居房的,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他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八)经县级以上房管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十九)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所有税收政策中,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三、金融保险政策 (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 (二十二)放宽灾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增加营业网点。 (二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6个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二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保证抗震救灾急需物资生产与流通企业的信贷需求,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 (二十五)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金融机构在核销贷款过程中,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 (二十六)延长保单交费宽限期,对2008年5月12日及以后处于有效状态、且需续交保费的保单,如果客户交费困难,保险公司将60日宽限期的约定放宽,在保单有效期内最长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十七)加大对“三农”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专项票据兑付等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鼓励各金融机构大力发放面向受灾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十八)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四、用地管理政策 (二十九)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时,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追加认定。 (三十)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准补充耕地方案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用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十一)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三十二)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县(市、区)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并报市政府备案。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省进行用地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理并报国土资源部。符合条件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三十三)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县(市、区)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区)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3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十四)对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三十五)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因灾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 (三十六)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 (三十七)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三十八)及时调整灾后地价标准,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十九)从即日起,办理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能源支持。 五、工商管理政策 (四十)对新办的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十一)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四十二)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对地震前申请登记公司为分期注入资金,由于地震原因,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的,公司可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可不视为虚假出资行为。 (四十三)鼓励受灾农民生产自救,自愿联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 (四十四)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有关部门许可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 (四十五)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商标权利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各级工商部门及时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应当事人要求,由县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向国家商标局出具证明,以帮助商标权利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因受地震影响,没有及时提供四川省著名商标复审认定材料的,适度放宽补证时限。积极支持受灾企业申报四川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四十六)为支持企业集中时间和精力恢复生产,全市企业2007年年检时间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 六、就业援助政策 (四十七)将城镇受灾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城镇受灾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十八)对组织企业招用因灾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等,优先安排因灾导致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十九)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企业吸纳或组织灾区劳动者外派劳务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五十)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十一)加强灾民劳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对灾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他们外出务工。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五十二)优先安排受灾家庭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大学生西部志愿者”等计划,鼓励其到基层就业。 七、社会保障政策 (五十三)1至3年内,对受灾企业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助。 (五十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十五)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十六)妥善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的受灾困难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按政策标准实施定期定量的临时救助。继续实施对“三孤”人员的救助政策,适当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 八、粮食政策 (五十七)稳定粮食市场,及时增加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和建立食用油储备,确保市场供应。对已安排出库的抗震救灾地方储备粮,新粮上市后及时补库。未建立食用油储备的县(市、区)要在今年内完成,做好市场应急调控预案,运用粮食储备吞吐,确保全市粮食市场稳定。 (五十八)支持受损粮库维修重建,启用中央和省上安排的粮库应急维修资金,抓紧抢修受损粮库。对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本意见除已注明执行起止时间的政策外,其余政策执行时间至2010年12月31日止。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实施意见,及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