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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意见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楚政办通[2008]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国家电监会昆明监管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委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8〕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严格按照云国资规划〔2008〕190号文件精神,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电网企业和国有发电企业职工股权清退、转让工作。 二、国有电力企业是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工作的 责任主体,请相关企业规范操作,特别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企业正常运行和职工队伍稳定。请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工作的开展和推进情况请于2008年9月底以前报送到州发改委能源局。 三、州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云国资规划〔2008〕19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OO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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