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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科学编制立法计划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学编制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计划的重大意义 政府立法是地方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当前,昆明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国际化拓展的关键时期,搞好政府立法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充分认识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计划的重要意义,用足用好省会城市立法权,通过合理利用地方立法资源,加强创制性立法工作,完善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政府立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建设“富强昆明、活力昆明、文化昆明、生态昆明、和谐昆明”,为实现昆明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法治昆明的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特色和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从体制、机制方面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要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可行、成熟、亟需优先的原则。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行政管理中的难点和漏管问题,立法准备工作较为充分的项目,立法计划予以优先考虑。 2.遵循调研前行和公开民主的原则。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要加强前期调研,充分了解项目存在的难点问题,必要时可以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3.遵循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实现立、改、废并重。 4.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对于国家、省正在修订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当年度的立法计划不予考虑。 三、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立法项目的征集 每年9月中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市政协有关委员会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书面征集政府立法项目,同时,还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项目。 (二)立法项目的汇总 政府立法项目征集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征集项目的梳理、分类、汇总,并广泛听取汇总项目涉及到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的意见。 (三)立法项目的筛选 对需要立法解决,且在本市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筛选: 1.属于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予以入选; 2.有关本市经济、社会、文化、科技事业发展亟需的,予以入选; 3.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的,予以入选; 4.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工作重点的,予以入选; 5.已列入本市上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或者虽未列入计划但部门已主动调研,调研报告表明确有必要立法,且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予以优先入选; 6.凡国家、省已有明确规定,且操作性较强的问题,或者国家、省正在制定或者修订相关规定的问题,以及通过立法以外的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予入选。 (四)立法计划的编制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初步筛选的立法项目,通过采取组织专家学者论证、与有关县(市)区、部门统筹协调后,形成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向社会公示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政府立法计划的确定和实施 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政府下达;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由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函告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下达。 政府立法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当年度内不再新增立法项目,但市委、市政府安排交办的立法项目除外。对于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拟定具体方案,明确完成立法工作的时限。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前提。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情况,认真思考筹划,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协助抓,上报的立法项目建议必须从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拟采取的制度、措施等方面进行说明,并经政府常务会或者局务会(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注重调研,提高质量 调查研究不仅要在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中体现,而且要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对立法项目中涉及的主要矛盾和焦点问题,要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时,要研究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工作情况,尤其要注意听取、采纳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调研报告或者立法项目建议中加以充分反映。 (三)保障经费,强化督促 对列入地方性法规计划和政府规章计划的立法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立法项目的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于立法工作开展情况不好、推进力度不够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催办,必要时可以会同市政府目督办进行督办;对于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予以问责。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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