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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策性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规定(试行)


【颁发部门】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筑劳发[2009]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的意见》(筑劳发[2009]11号)精神,为加强政策性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采取自愿申报、实地考察、集体研究和审议的方式,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为我市政策性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 我市范围内具有资质、热心承担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食宿条件完善,能开展集中住宿式培训的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上一年度年审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三、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一)培训机构开设的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教学计划大纲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学习需要。 (二)具有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等各项就业培训所必须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应规模: 1.具有必要的办学场地。租用场地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 2.办公场地及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等。 3.理论教学场所应在2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无危房,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4.有满足实操教学需要的操作场地,一般按2.5平方米/人设置,可两班倒。 5.设施设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实训设备、工量具与培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8。 6.教师知识结构和人员配备合理,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理论课教师,1名以上实习指导老师。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教师上岗资格条件;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7.教学场所和食宿条件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具有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能为学员提供培训后推荐就业服务。 (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 四、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贵阳市劳动保障网及报纸等媒体发布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公告。 (二)提出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实地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审查,对培训师资、设备设施、教学场地、食宿条件等办学条件实地查看。审查组人员由专家、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根据实地审查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认定。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根据初审意见集体研究予以认定,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定点培训机构牌匾。 (五)签订协议。市劳动保障局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 (一)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协议要求,落实好认定培训工种的各项教学办班准备;要围绕国家职业标准、企业和市场对该培训工种的要求,按照培训计划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精心编制培训方案。 (二)培训实行开班申报。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定点培训机构将开班申报材料上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开班申报材料包括:培训开班申请表、学员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定点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拟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计划及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等。 (三)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开班计划实施培训,强化技能操作训练,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 (四)培训期间,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学员学习档案,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实事求是做好考勤记录。 (五)审批开班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方式进行培训质量监控。如发现培训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要及时上报。 日常巡查由审批开班的劳动保障部门委派2人以上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现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检查培训机构教学条件是否与计划相符;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考勤记录并在记录表签署检查人姓名及检查日期。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质量检查记录表,并请学校确认签字。 重点抽查由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各区(市、县)开展培训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举报专查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反映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六)培训结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由市鉴定中心或区(市、县)鉴定办公室委派相应的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其中:专项能力、初级工的技能鉴定由各区(市、县)鉴定办公室负责,但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市鉴定中心备案;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鉴定由市鉴定中心负责。鉴定实行督导员制度,考核过程全程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后,要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八)定点培训机构要对已拨付经费培训班所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由专人管理,以备劳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核查。同时要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培训补贴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妥善保管培训补贴拨付资料,由专人将每期补贴资料统一装订,整理归档。 (十)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停止其办班审批,并逐级上报,由市劳动保障局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符要求,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收购、伪造《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 2.指使学员弄虚作假的; 3.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培训质量,虚报瞒报套取国家培训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一)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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