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加快昆明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语言文字是人们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交际工具,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是推动和支撑先进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语言文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对促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2004年以来,我市作为国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城市,在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语言文字工作为促进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由于语言文字工作的特殊性和市民观念的差距性,我市语言文字工作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较大,普通话普及程度还较低,用字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语言文字工作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和经费不足,执法监督机制有待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滞后。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和招商引资工作,制约了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进程加快,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要实现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昆明的宏伟目标,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必须高度重视,以更加扎实有的措施,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工作。
二、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的目标,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推进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教育文化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服务。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市范围内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取得较大进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4个重点领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普及取得较大进展;农村和民族地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工作初见成效。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普及,城乡人民普遍掌握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技能,公共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积极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主要措施
今后一段时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改革发展为主题,市场经济为导向,依法管理为主线,应用规范为核心,服务社会为宗旨,努力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各县(市)区要把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议事日程,列入本地群众性普法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要把普及普通话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内容,作为对干部职工的工作要求。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广播电视、影视作品、有声电子出版物、各类会展及大型活动、公共服务行业中把普通话作为基本用语推广普及。在加快普及进程中做到“七个坚持”:一是执行公务时首先使用普通话;二是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使用普通话;三是各类会议的发言坚持使用普通话;四是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坚持使用普通话;五是接待工作,特别是接待外地人员坚持使用普通话;六是服务人员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七是部门(单位)所属对外服务、政务受理、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等窗口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二)大力推广使用规范汉字。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要树立依法使用规范汉字的观念,增强自觉使用规范汉字的意识。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汉语出版物、影视屏幕、机构名称、招牌和广告等公共设施、中文信息技术产品和在本地注册网站的网页、商品包装及说明、各类会展及大型活动中要使用规范汉字。
(三)认真抓好农村语言文字工作。正确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方言的关系。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是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薄弱地区,也是今后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语言文字工作要树立为“三农”服务的思想,把帮助广大农民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抓好落实。要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大力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改变城乡之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不均衡的问题。要着力加强农村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积极探索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的形式和方法,帮助他们克服交际障碍,为其就业和生活提供便利。
在坚持贯彻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基本政策的同时,要牢固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观念,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要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自觉认识到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并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利于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符合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规范社会用语用字的过程中,除法律允许使用的方言外,对媒体滥用方言的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和引导。
(四)建立完善普通话培训测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在职国家机关公务员普通话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不合格人员要限期达标;要把推广使用普通话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上岗的依据之一。严格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要把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内容,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选先、教学成果评奖挂钩;全面实行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制度,普通话不合格,缓发毕业证书。文化、商贸、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餐饮、娱乐、金融、医疗卫生等行业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合格标准及实施办法参照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开展汉字水平应用测试工作,对中文出版物编校人员、广告标牌设计制作人员、影视屏幕和计算机汉字输录人员等对社会用字产生影响的从业人员及高校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汉字应用能力培训和测试,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测试工作由市语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五)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指导。认真抓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到2015年,完成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达标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立足于日常工作,着眼于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要深入开展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活动,在全市树立一批制度完善、工作到位、教育教学活动中用字规范、师生员工普通话应用水平较高的示范学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要把语言文字工作达标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把街面用字作为市容检查整顿的一项内容。
(六)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1.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昆明市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领导,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语委主任,在市教育局设立市语委办公室,并由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语委办主任,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人事、工商、民政、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共同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协调机制,做到有领导分管、有相关部门负责、有具体人员(联络员)抓语言文字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健全、调整、充实县(市)区级语言文字协调和工作机构。在各县(市)区教育局设语委办公室,由教育局主要领导担任语委办主任,有专、兼职人员抓语言文字工作。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
2.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认真研究,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对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计划要认真审定,并制定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措施、办法。要关注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的新动态新变化,及时解决新问题,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人事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日常管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广告、商品名称等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城管、市政、公安等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情况纳入有关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范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商业、金融、旅游、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保证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各部门、单位要从财政预算中列专项经费保障工作的运行。
4.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研究、推广普及、监督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原则上每两年表彰一次。实行语言文字日常工作通报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使用语言文字不当、影响形象的进行通报批评。
(七)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广泛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全国推普周宣传活动为契机,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影响力。注重集中宣传与持续推进相结合、创新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扩大覆盖面相结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报道语言文字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做好每年“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重视语言文字规范,自觉使用普通话的良好氛围,努力增强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为语言文字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