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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2005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7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经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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