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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设在地区档案局(馆),收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务信息文件,面向社会提供查阅服务。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是喀什行署的一个综合性公开面向社会提供政务信息查阅的场所,由喀什地区档案局(馆)负责管理,保管利用科负责日常工作,挂“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牌子,接受喀什行署的领导与监督。 各单位届时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务信息文件收集一套,报送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报送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前,报送重点是2000年以来形成的政务信息文件(包括2000年)。具体办法见附件。 联 系 人:吐尼莎·托乎提、弋惠娟 联系电话:2531401 附件:《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文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实行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我国公民凡持有有效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或单位介绍信者,均可自由利用查阅点的信息,利用者经许可,可摘录、复印信息。 第四条查阅点是汇集地直各单位处理完毕,无密级、可向社会公开的综合性政务信息文件,全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文件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政务信息利用服务的规定; (二)承担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利用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对应报送政务信息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收集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务信息文件。 第五条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由地区档案局负责管理,地区档案馆保管利用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查阅点收集新出台的政务信息文件,在载体上应以原件为主;无法收集原件但又必须收集此文件时,可收集复印件,但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第七条属于收集范围的政务信息文件,报送单位在办理完毕进行规范整理,按时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报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报送。 第八条报送的纸质文件一般应为正式文件,同时将电子文件转化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一并报送。 第九条各单位的报送工作应确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履行报送手续。 第十条对已报送的政务信息文件,如有修改、补充或废弃时,应及时通知查阅点。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在首次报送政务信息文件后,对新出台的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务信息文件随时形成随时报送,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报送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活动的主办单位做好与活动相关的收集和整理,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第十二条报送政务信息文件做好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采取以下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政务信息文件: (一) 查阅点查阅; (二) 专人递送; (三) 提供文件证明; 第十四条地区档案局每年将各单位报送政务公开信息文件情况,纳入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地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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