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云粮考核办发〔2007〕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楚政发〔2007〕7号)和《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楚政通〔2004〕78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印发给你们,从今年起,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按此通知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和依据
具体责任
部 门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合计
100
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3
(一)耕地面积保护。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无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行为计2分;耕地面积总体稳定计4分,比上年减少0.5%不得分,本项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国土资源
部门
农业部门
6
(二)高稳产农田建设。未建设高产稳产农田的不得分。当年建设面积完成州下达计划任务的计2分。本项以县、市农业部门提供的完成情况为依据。
农业部门
2
(三)重大科技措施推广面积。在粮食生产上,未实施重大科技措施推广的不得分。当年推广面积比上年增加的计2分。本项以农业局提供的完成情况为依据。
农业部门
2
(四)地方政府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县、市人民政府当年本级预算对农业和粮食生产没有投入的不得分;每投入20万元计1分,满分5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预算文件为依据。
财政部门
5
(五)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当年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各计4分,本项满分8分;当年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减少0.5%以上不得分,本项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统计部门
农业部门
8
二、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10
(一)粮食风险管理基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计1分;严格按照粮食风险基金规定用途使用计1分;按时拨付粮食企业计1分;管理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计1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财政部门
4
(二)粮食生产直补资金执行情况。粮食种植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的兑付率达100%计1分;按时足额兑付到农民的计1分。良种补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的兑付率100%计1分;按时兑付到农民的计1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财政部门
农业部门
4
(三)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拨补情况。最低保护价收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和利息等全部用于受委托的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的计2分;发生挤占、挪用等行为的不得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2
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
具体责任
部 门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三、搞好粮食供求平衡,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15
(一)当年粮食供求平衡情况。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专题分析研究粮食工作或粮食行政首长专题研究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工作1次计2分,以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支持和鼓励粮食企业积极探索产销合作的有效方式,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计2分,以县市粮食局报送政府的粮食供需平衡分析为依据。
政府办公室
粮食部门
4
(二)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支持企业积极收购粮食。国有粮食储备公司认真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完成储备粮轮换收购任务,积极入市收购商品粮的计3分。农发行按政府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信用贷款,按时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据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及时提供收购粮食所需贷款,及时提供经营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储备公司收购商品粮的计3分。本项以农发行提供的材料为依据。
农 发 行粮食部门
6
(三)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县、市人民政府加强以粮食生产、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对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每扶持20万元计1分,满分5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财政部门
农业部门
5
四、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为粮食宏观调控奠定基础
11
(一)加强储备粮管理。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实和稳定地方储备粮,完成储备粮动态储备任务计2分。储备粮管理符合灵活、机动、效益、节约规定,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计2分,发生储备粮管理人为事故损失和出现重度不宜存的,本项不得分。本项以粮食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发 改 委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4
(二)完善和提升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功能。当年县、市人民政府没有投入国有粮食储备公司仓库设施维修费的不得分,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计3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计5分。此项以国有粮食储备公司银行拨款进账单为依据。
发 改 委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5
(三)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制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研究和推广的计1分;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的计1分。本项以粮食局制定的制度和开展活动工作简报为依据。
粮食部门
2
五、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25
(一)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的计1分;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的计1分。
粮食部门
工商部门
2
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
具体责任
部 门
标准分
自评分
考核分
(二)加强粮食市场执法监管。工商、粮食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每年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时期开展2次以上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各计2分。本项以上报州粮食局和州工商局的工作情况为依据。
粮食部门
工商部门
4
(三)完善社会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单位达80%以上的计2分;农村和城镇居民固定粮食调查户按规定建立粮食收支台帐,并按时收集报送报表的计2分;粮食、工商部门密切配合每年在工商部门年检时对粮食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进行监督检查的计2分。本项以县、市粮食局提供的统计单位台帐和开展工作情况为依据。
粮食部门
统计部门
工商部门
6
(四)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统计机构、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县、市人民政府核定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和社会粮食统计机构的各计2分,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的计2分,兼职不得分;给予县、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经费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计3分,不给不得分;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计7分。本项以机构、编制及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文件和粮食局银行进账单为依据。
政府办公室
财政部门
13
六、加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经营管理,做好扭亏增盈工作,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16
(一)加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经营管理。各县、市粮食主管部门督促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各计1分,满分4分;当年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本项不得分。
粮食部门
4
(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做好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国有粮食储备公司当年实现利润的计8分,当年实现利润5万元以上的计10分,亏损不得分。本项以粮食局提供的企业会计年报表数据为依据。
粮食部门
10
(三)提高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竞争能力。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协调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执法、粮食统计等工作,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强做优计2分。本项以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为依据。
政府办公室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2
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