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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函[2008]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你单位《关于成为北京市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并向张超、魏军侠、胡正鸣颁发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此复。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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