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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西政发[2008]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促进我州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08〕37号)精神,由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并以征收数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具体内部征收管理办法,由西双版纳州地税部门制定。

二ОО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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