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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陇南市、甘南州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规定,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现将对受灾严重地区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收的项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另行通知。 二、免收的范围:文县、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三、免收的时间: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四、免收的方式:由当地电力公司在向用电户收取电费时,直接扣减该用电户当期应当免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4厘钱),并在开具的收款凭证中注明扣减的具体数额。 五、对受灾严重地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政策,是国家为促进灾区恢复重建而采取的重要措施,陇南市、甘南州物价局、电力公司要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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