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马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
马鞍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客观公正评价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与工作完成情况,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市委、市政府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确定的工作目标或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工作职责。
三、考核方式
考核分三个类别:
一类目标单位:当涂县、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
二类目标单位:马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马钢公司、十七冶公司;
三类目标单位:
1.重点考核单位(签订责任书的16个单位):
(1)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单位(7个):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房地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2)其他单位(9个):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评估考核单位(20个):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党校、马鞍山日报社、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广电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市国资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土资源局、农行马鞍山分行、中保人寿马鞍山分公司。
考核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为:
一类目标单位,分为农村、城市和流动人口、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考核。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形式进行:定期检查为每季度一次的农村、城市督查;不定期检查为重点工作检查和随机暗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类目标单位,每年进行两次综合性检查,分半年和年终进行;对重点工作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三类目标单位,半年由各单位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年终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或评估,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基层单位等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省对口部门和单位考核中的排名情况纳入市考核评分依据之一。县(区)对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房地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综合治理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评价,按一定比例计入市年度综合考核评分体系。
四、考核评分
执行百分制权数累计办法,即综合考核得分=基本分值+加、扣分净值。
一类目标单位:按农村、城市和流动人口、保障措施三个方面分别设置一定分值,并结合城乡调查,对县(区)完成当年人口控制效果情况进行年终总评(指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生人口统计准确率、长效节育手术落实率四大确保指标)。
二类目标单位:半年检查、专项检查占50%,年终检查占50%。
三类目标单位:半年自查、年终考核评估。
对各目标单位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设置加、扣分,具体项目按当年考核方案规定执行。
五、考核结果使用
人口计生目标考核的结果,按比例折算后直接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的人口计生工作项目之中,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计分的一项内容。马钢、十七冶等部分单位除外。
一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下同)的;二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三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考核达标单位。一、二、三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分别低于80分、85分、90分的,或出现“一票否决”因素之一的,为未达标单位。
考核达标单位以满分计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评分,实际得分超出达标分值的,按超出比例予以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分值的20%)。考核未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折算后加扣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目标分值的40%计分。考核达标单位如出现当年考核方案规定的否决人口计生工作评优、评先因素之一的,加扣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目标分值的20%计分。
六、考核奖惩
对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奖励与处罚,每年度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一)奖励
一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居前两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秀单位”表彰。根据农村、城市和流动人口、保障措施等考核结果,对单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设立单项奖励(出现否决因素的除外)。优秀奖励标准:当涂县4万元,三个区2万元。单项工作奖励标准:当涂县2万元,三个区1万元。授予优秀奖的原则上不再授予单项奖。
二类目标单位:综合得分居前两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秀单位”表彰,奖励标准为1万元。
三类目标单位:对与市委、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16个重点考核单位设置8个优秀奖励名额。其中,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涉及的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房地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7个综合治理单位,考评得分居前四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及签订责任书的其他重点考核单位,得分居前四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优秀单位”表彰,奖励5000元。对市委、市政府未与其签订责任书的20个评估考核单位设置5个先进奖励名额,得分居前五位且未出现“一票否决”因素的,予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表彰,奖励2000元。
以上奖项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经费在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上述单位因出现否决因素不予评优评先时,得分排名其后的单位不递补。对在全省考核中获得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表彰的单位,可直接评为优秀,不受得分排名和评优数量限制。
凡考核受表彰的单位,可按照总额不低于奖励金额50%的比例,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人口计生委(办)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二)处罚
凡当年考核列为“未达标”的目标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意见》(马发〔2006〕1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及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计生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未达标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进行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实施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人口和计生委会同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