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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修编后的《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针对我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按照盟直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依法实施。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兴安盟处于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面积5.98万平方公里,除沿海地区特有的风暴潮、海啸、台风等海洋灾害外,其它各类突发事件都有可能发生,特别是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及矿山和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多,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极大。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是全盟面临的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1.5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 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兴安盟总体预案)是兴安盟行政公署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各旗县市和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盟直各部门、单位要在兴安盟总体预案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保障方案;各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急救队)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和操作手册。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保障方案以及急救队的具体行动方案均为兴安盟应急预案体系的基本内容。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在兴安盟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体系。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旗县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旗县市人民政府处置的,或者需要由兴安盟行政公署负责处置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7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盟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苏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8应急预案体系 全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兴安盟行政公署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兴安盟行政公署及盟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盟直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盟直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兴安盟行政公署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兴安盟行政公署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兴安盟行政公署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为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盟行署成立由行署盟长任主任(总指挥)的全盟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在行署盟长的领导下,通过行署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署副盟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兴安盟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盟行署秘书长协助行署盟长负责整体协调工作。 盟行署副秘书长协助盟行署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工作机构 盟应急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兴安盟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行署办公厅,具体专业人员从行政或事业技术人员中选入。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盟行署办公厅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盟行署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盟行署有关决定事项和盟行署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在盟行署办公厅的统一协调下,兴安盟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 盟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盟行署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盟行署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级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兼任。 (1)在兴安盟农牧业局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2)在兴安盟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办。 (3)在兴安盟水务局设立城乡旱涝灾害应急办。 (4)在兴安盟国土资源局设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办。 (5)在兴安盟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6)在兴安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 (7)在兴安盟建设局设立建设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办。 (8)在兴安盟电信公司设立通信安全应急办。 (9)在兴安盟广播电视局设立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办。 (10)在兴安盟行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办。 (11)在兴安盟交通局设立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12)在乌兰浩特市火车站设立铁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13)在乌兰浩特市民航机场公司设立航空运输安全应急办。 (14)在兴安盟金融工作办公室设立金融安全应急办。 (15)在兴安盟商务局设立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办。 (16)在兴安盟卫生局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17)在兴安盟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 (18)在兴安盟地震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办。 2.3旗县市工作机构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4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及职责 各级应急办内设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此外,在兴安盟气象局设立兴安盟气象灾害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并为全盟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气象服务。 因气象原因导致有关行业发生灾害事故时,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气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5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军民结合,自救和互救结合,是组建兴安盟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基本原则。 驻兴安盟部队和各种警察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和互救,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多种行业急救队,力求一专多能,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和毗邻地区、单位的援救任务。 (1)以农牧业技术人员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农牧业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情和生物灾害急救队,由盟农牧业局负责组建。 (2)以林业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林业安全急救队,由盟林业局负责组建。 (3)以水利系统职工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水旱灾害急救队,由盟水务局负责组建。 (4)以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相关矿山企业和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地质灾害急救队,由盟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 (5)以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设计管理和施工单位职工为主组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急救队,由盟建设局负责组建。 (6)以电力系统职工为主组建电力设施安全急救队,由兴安电力公司负责组建。 (7)以通信系统职工为主组建通信安全急救队,由盟网通公司负责组建。 (8)以广播电视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广播电视安全急救队,由盟广播电视局负责组建。 (9)以信息网络技术人员为主组建信息网络安全急救队,由行署办公厅网络中心负责组建。 (10)以交通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急救队,由盟交通局负责组建。 (11)以铁路系统职工为主组建铁路运输安全急救队,由乌兰浩特火车站负责组建。 (12)以民航系统职工为主组建民航安全急救队,由乌兰浩特民航机场负责组建。 (13)以矿山企业职工为主组建矿山安全急救队,由盟经委负责组建。 (14)以疾控系统和医疗卫生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医疗卫生急救队,由盟卫生局负责组建。 (15)以兴安盟公安消防支队为主,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兴安盟地震局参与,组建兴安盟地震紧急抢险救援队,由兴安盟消防支队负责组建。 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与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拥有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2.6应急保障体系及职责 在兴安盟有关部门、单位设立6个保障组,分别负责各种应急救援的通信、医疗、治安、资金、物资等后勤保障事务。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各种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主持制定。 (1)通信保障组。由兴安盟网通公司牵头,盟行署办公厅、兴安盟公安局、广播电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电信、铁通、移动、联通公司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联络保障和服务。 (2)医疗保障组。由兴安盟卫生局牵头,兴安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 (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盟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商务局、民政局、乌兰浩特火车站、民航机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 (4)治安保障组。由兴安盟公安局牵头,武警兴安盟支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保障。 (5)市场秩序保障组。由兴安盟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兴安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 (6)法纪保障组。由兴安盟监察局牵头,兴安盟人民检察院、盟委组织部、审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3、运行机制 3.1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旗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2)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息监测 各安全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2预测与预警 (1)预测与预警 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向社会通报,预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包括风险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依据风险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防 各级应急办对本行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就要确保安全性能,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重大和特大安全隐患要一一登记造册,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隐患所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一时无法消除的,要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器材,预先组织好急救队伍,以便事故发生时立即展开有效的抢救。 3.3应急处置 (1)报警 以110电话报警系统为基础,整合119、120等行业报警体系的各种资源,形成全盟统一的综合电话报警平台。不论发生什么突发公共事件,都可以向110报警。110接到警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转告有关单位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具体,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有关部门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2)报告、通报和新闻报导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盟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如实报告,并不断续报事件的后续情况。严禁缓报、瞒报、隐匿不报及阻止他人报告。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他地区和单位受害时,事发单位和地区有义务及时向其发出通报。 新闻媒体对各种突发事件应及时准确报导,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3)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盟行署和盟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预案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旗县市应急预案率先启动,盟级应急预案是否启动视事发当地政府应急救援能力而定。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旗县市和盟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现场指挥 应急救援现场应由事发旗县市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 一切应急救援行动都服从“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 (6)预案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解除后,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预案终止。 3.4恢复与重建 (1)善后事宜 对受灾人员的救助要在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的同时着手进行。物资与劳务被征用单位和人员的损失补偿应尽早足额兑现。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要及时进行。 各应急办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2)调查与评估 盟行署和盟直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与评估,最后形成调查与评估报告。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3)恢复重建 盟行署和盟直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善后事宜的基础上,组织广大群众和干部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重建工作,在恢复生产重建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的作用,认真解决好广大群众的吃、住、行的问题。 3.5信息发布 盟行署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适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减少事件发生时广大群众的恐慌心理和群体性不安的征兆,使人们的行为显现出理性。全面提高社会成员战胜困难和未知挑战的能力。 4、应急保障 4.1应急救援队伍 各种急救队由盟直各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紧急状态下,盟行署有权调动各旗县市急救队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 各种急救队应预先编成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都要有候补人选。平时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以便熟悉应急救援方案及技术。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急救队员统一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需的人身防护设备,应急救援方案和行动应充分注意保护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救援行动结束后,应给予急救队员适当的经济补助。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地区的急救队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 驻兴安盟各种警察部队和人民解放军平时要预先与行署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4.2应急资金物资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专项基金,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管办法。盟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 各行业应急办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及其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补充等制度。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应急救援结束后,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物资和设施,征用机关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4.3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制定具体的医疗卫生队伍值班制度、紧急出诊制度、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等。 4.4交通运输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4.5治安 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4.6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盟行政公署、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4.7通信与信息 各种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参加应急救援的所在单位和人员、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间的多种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兴安盟人防办和各旗县市人防办负责灾害警报的发放。 4.8紧急避难场所 要预先明确实施紧急避难的必要条件及范围、地点、路线、生活必需品供应措施等。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城市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建设相结合。 4.9专家指导 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各级应急办要选聘本行业若干优秀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首席专家制。 各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办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行动演习,以便熟悉技术,发现问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盟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或几项应急救援行动的综合演练。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综合演练的费用从年度突发事件的财政专项基金中支出。 5.2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应急办应配合宣传和教育部门广泛宣传有关应急法律法规及灾难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兴安盟人防办和各旗县市人防办应在教育部门的配合下在大中小学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并与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相结合。 5.3培训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各类人员上岗前要接受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4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为领导决策、专家会商、应急指挥提供保障和服务,并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专项资金。建设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要求由盟行署办公厅和旗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兴安盟行政公署制定,由盟行署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盟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兴安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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