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2008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关系民生改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 二、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这项得民心工程的顺利开展。 三、各县市、地直各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喀什地区城镇居民住房相关情况调查表》和《喀什地区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要求对城镇居民、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统计,并将调查表于2008年9月30日前汇总并上报地区建设局办公室。 附件:1、喀什地区城镇居民住房相关情况调查表 2、喀什地区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居民住宅抗震设防能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结合喀什地区危旧房 (棚户区)改造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提高城市居民住宅的抗震设防能力和居住安全,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住房困难、生活困难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强化保障、分类改造、分步实施”的思路,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喀什地区89707户、774.93万平方米城镇危旧房改造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其中:喀什市改造老城区62616户、554.97万平方米,其他各县共改造61个集中危旧房片区、219.96万平方米。居民住房抗震设防能力明显提高,危旧房 (棚户区)居民居住水平和居住区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市政和基础设施配套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由地区行署统一部署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县市危旧房改造指挥部负责实施,确定改造方案、改造规划、安置拆迁政策、年度计划、改造资金筹措等。
2、坚持属地化实施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地区负总责,县市抓落实。
3、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
4、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原则。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要在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多渠道筹措资金。
5、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危旧房 (棚户区)改造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及住房需求的实际出发,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6、坚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与扶贫帮困相结合原则。要把改善改造居民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解决危旧房(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保、低收入群体的就业困难。
7、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加快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与确保社会稳定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组织实施
(一)认真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普查工作。根据入户摸底调查,逐户建立城镇住房和家庭状况档案,界定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针对居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拆迁安置、资金筹措、政策保障等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确立具体工作目标。根据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普查结果,确定各县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具体改造项目个数、位置、现状、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拆迁房屋面积、拆迁总户数和总人口、住房保障户数以及资金需求和来源等。
(三)制定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按照三年内基本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五年内基本完成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要求,明确改造户数和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实施地块和项目以及相应保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
(四)做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地区将国家、自治区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统一下拨给各县市。各县市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优惠政策
(一)在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它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
(二)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外迁居民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经济适用房程序划拨。为安置危旧房(棚户区)居民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切实做好疏散外迁安置家庭合理补偿工作。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对列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统一纳入城市公益性拆迁项目,实行依法征收。对疏散外迁、实行产权调换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50平方米的基本面积标准,予以实物住房保障并确权发证,落实个人产权保障的优惠政策。对原住房实际面积少于50平方米/户的,按50平方米的基准面积给予保障。对原住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户,要求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1:1的比例,给予产权面积调换;对要求货币化补偿的,给予合理补偿;对无力购买全部产权的,允许购买部分产权,并对购买部分产权以外的部分建立租赁关系,待居民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准予购买。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快喀什地区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提高房屋抗震设防能力和解决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把完成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地区、各县市要成立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和领导小组,下设具体办公部门。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全面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指挥,具体办公部门要分解落实各项任务,提出工作计划,制定各项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及本县市辖区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制定、拆迁征地、项目运作、保障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工作。要将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与干部年终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
(三)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政策和重大意义,通过宣传教育,使各族群众理解、关心和支持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自觉自愿的投身到这项工作中来,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民心工程和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建设。(1)对于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改造地块,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2)对于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改造地块,由政府主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统一组织建设;(3)对改造难度大、不适宜就地拆建的用地,按照异地解危解困等方式进行重建;(4)根据鉴定结果,经维修加固后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住房,应制定维修加固方案,进行加固改造。
(五)实行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开发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并予以政府回收政策。配建比例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实施配建的廉租住房执行政府回收政策,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直接兑现住房。
各县市要结合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通过新建、收购二手房等方式,储备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以满足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外迁居民安置的住房需求。
(六)明确住房困难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政策,即发放住房补贴的条件为:已签订租赁合同,并承租住房的低保困难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公示后予以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七)合理确定租建比例和廉租住房面积。根据目前喀什地区的危旧住房比例和抗震设防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住房保障工作应以新建廉租住房为主,住房面积控制在户均50平方米以内。在具体实施和配建中,应根据保障家庭人口情况合理配租。对于人口在2人以下的家庭可以按照户均30平方米左右进行配租;3口人按照40平方米配建;4口人以上的家庭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对于孤寡老人家庭应纳入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要做好廉租住房规划设计工作,提高住房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使廉租住房既满足拆迁安置需求,又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求。
(八)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租住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家庭,允许其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补偿安置或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九)对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单位中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按照“先集后补”原则,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即:先按照自治区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建造成本价格,由职工个人集资建房,再根据喀什地区房改成本价计算集资建房实际付款价与房改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单位或财政部门在今后年度中逐步予以补差。腾出部分空房用于安置或周转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困难群众,腾出的土地资源,实行“招拍挂”,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
(十)对拆除后的危旧房(棚户区)土地进行严格管理。在规划中明确腾空的土地优先建设疏散道路、疏散广场、公共活动场地建设和绿化建设。其余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新建小区内商业用地建设的商业用房,首先考虑外迁安置特困群体,为他们提供经营场所,尽可能多的提供就业机会。
(十一)实行住房的社会化管理。能够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小区,要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社会物业化管理;对实行社会物业化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可根据全体业主的意愿,采取保洁、保安等专项物业管理进行;对无力进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采取小区管理与帮助困难家庭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对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后的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小区物业管理要优先安排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的外迁居民就业,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鼓励小区居民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模式。要积极开展街道、社区、居民共建活动,党员、干部开展“一帮一”对口帮扶等措施,使困难群体住房解困,生活解贫。
(十二)多渠道安置危旧房(棚户区)居民就业。由单一的输血式扶贫变为产业带动式扶贫,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劳务输出等,发展社区服务业,为困难家庭提供就业岗位。各县市政府要利用棚户区改造腾迁的土地,建设就业基地,提供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