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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前五年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自2004年起国家在农村实施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切实解决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 困难和养老问题,得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欢迎。为进一 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计划生育事业深入 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之间的协调和可持续 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提前五年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 庭奖励扶助制度,即对55-59周岁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实施 奖励扶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深入贯彻科学 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快计划生 育利益导向机制和养老保障机制建设步伐,尽快实现改革发 展成果优先让计划生育家庭分享,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 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象 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农业户口; (二)现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曾经生育但子女死 亡现无子女; (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生育; (四)年满55周岁。 三、实施标准和经费来源 (一)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奖励 扶助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后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范 围,不再重复享受国家和市政府奖励扶助制度优惠政策。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经费,由市 财政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一)享受奖励扶助人员本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 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享受人员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报 村委会; (二)村委会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公示、 确认后报乡(镇、办)政府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区、县人 口计生局审核; (三)区、县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后连同《农村部分计 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享受人员申请审批表》及《农村部 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享受人员花名册》于每年的9 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市人口计生委将各区、县的奖励扶助对象人员花名册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奖励扶助配套资金拨付区、县财政,区、县财政要设立奖励扶助资金使用账户; (六)区、县财政和人口计生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奖励 扶助资金兑现落实到户到人。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 惠民工程,各级政府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性,采用各种形 式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让人民群众明白实施奖励扶助制度 的重大意义,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认真负责地 兑现和落实奖励扶助优惠政策,取信于民,将改革发展的成 果优先让计划生育家庭享受。 (二)各级监察、审计、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不定期地 对资格确定、资金发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 防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今年起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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