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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将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第93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2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你局将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土地登记费9989747.22元缴入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矿产资源补偿费17609334.66元缴入州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请你局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征收管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款项按要求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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