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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房屋倒塌农户信贷支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汉政办发[2008]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汉中银监分局、省农信社汉中办事处制订的《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房屋倒塌农户信贷支持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地震灾区房屋倒塌农户信贷支持工作,既要全力支持受灾农民恢复重建,又要坚持金融政策,切实加强信贷风险管控,确保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规范运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地震灾区房屋倒塌农户信贷支持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步伐,帮助灾民早日重建家园,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市政府在适当的时候将赴各县区检查实施情况。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汉中银监分局、省农信社汉中办事处这种急灾区之所急、想灾民之所想,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做法很有现实意义,值得肯定。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房屋倒塌农户信贷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汉中银监分局、省农信社汉中办事处)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使我市农村地区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灾害损失,其中部分农户房屋倒塌,生产和生活极为困难。为帮助灾区农户重建家园,规范政府补助资金和信贷资金的配套使用,加快房屋倒塌农户灾后房屋重建工作步伐,进一步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信贷支持的对象 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并享受政府补助的倒塌房屋的农户。 二、信贷服务的原则 (一)有借有还,安全性和商业可持续发展并重原则。 (二)利率优惠,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兼顾原则。 (三)联动配合,受灾农户自筹、政府补助和信贷资金配套使用原则。 三、贷款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房屋倒塌农户本人需向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倒塌证明和相关材料。 2.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灾民房屋重建规划和土地划拨证明。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要贷款户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贷款授信、审查及发放等工作。 (三)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在其自筹(有)资金、与政府救济补助资金达到房屋重建成本40%以上的,不足部分相关行社可给予贷款支持,但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6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行社综合各种因素后自主确定。 (四)贷款利率。房屋倒塌农户的建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五)贷款形式。相关行社要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全力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灾农户提供贷款支持。 1.对评定为信用户的农户,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程序办理。 2.未评定为信用户的农户,如贷款申请人有偿还能力,可采取农户联保、抵(质)押、保证担保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3.对无自有资金且无还款来源的房屋倒塌农户,其房屋重建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其村组统一组织建设简易住房。若资金有缺口,在落实了可靠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的条件下,可适当给予贷款支持。 (六)信贷管理。各行社要按照房屋倒塌农户信贷支持的范围、原则和程序要求,强化贷款“三查”制度,完善贷款手续和信贷档案。对房屋倒塌农户的贷款要监督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按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做到放的出,收得回。 四、资金配套 房屋倒塌农户的房屋重建所需资金,采取农户自筹、政府救济补助和信贷资金支持“三结合”的方式解决,做到农户自筹、政府救济补助与行社信贷资金配套使用,信贷资金要按自筹资金和政府救济补助资金到位的比例及建房工程进度同时分批发放、使用。 五、联动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倒塌农户灾后重建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进一步壮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建立农村地区灾后重建资金绿色通道。目前,抗震救灾已进入恢复重建的关键时期,灾后重建的资金需求量大,为壮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凡各项救灾资金、支农资金一律要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专户储存,人行和财政部门要对开户提供便利,以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救灾信贷支持的资金供给能力。 (二)加大信用村(镇)建设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进信用户评定工作,适时增加对农村地区农户,特别是农村受灾地区农户贷款的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跨年度使用资金。 (三)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扶持。灾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存贷比例不超过75%的前提下,凡房屋倒塌农户的恢复重建所需贷款不受规模限制。人民银行市县支行要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灾后重建资金的监测分析和政策指导,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支持房屋倒塌农户灾后重建出现的资金缺口,要及时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金融服务的监督检查,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集中,严格有关建材企业的贷款风险管控,严肃查处对“两高一资”和环境污染项目的贷款发放,保证灾后恢复重建信贷资金的规范运行。 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灾区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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